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导读:
例2打击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因为没有瞄准而打死了丙身边的丁,例1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却误认为丁是丙而将丁打死,例1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身边的藏獒,例2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打碎珍贵蜡像甲什么也没打中乙却将丙误认为蜡像而打死,例3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将丙身边的丁打死,例2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打死丙的珍贵藏獒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
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而且既遂。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对乙而言虽然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但处罚其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结论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关于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结论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险结果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例1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却误认为丁是丙而将丁打死。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而且既遂。
例2打击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因为没有瞄准而打死了丙身边的丁。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而且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结论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同时注意一是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是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1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也没打中乙将珍贵兵马俑误认为是丙而打碎。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是共同正犯。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例2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打碎珍贵蜡像甲什么也没打中乙却将丙误认为蜡像而打死。甲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正犯。对甲而言因为刑法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甲无罪。对乙而言虽然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但处罚其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对乙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不负责。
打击错误的处理办法和对象错误相同不再赘述。
2、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这是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不一致。
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结论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
例1对象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误将丁以为是丙而杀害。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例2对象错误甲教唆乙杀死站在树下的王某乙却听成杀死站在树下的汪某开枪打死了汪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例3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将丙身边的丁打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结论不管是对象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同时注意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例1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身边的藏獒。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例2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打死丙的珍贵藏獒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甲属于教唆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因为刑法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所以甲无罪。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此注意甲对乙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负责任。
2004年卷二18、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解析B。
3、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实行犯罪。区分点在于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作用。可以看出间接正犯具备了教唆犯的所有要件并且比教唆犯还多了一个要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程度更严重的犯罪形式。从包容评价的思维看间接正犯的行为能够包容评价教唆犯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故意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故意。
例如甲唆使10岁小孩去实施盗窃。首先甲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和行为即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和行为。进一步看由于小孩没有责任能力甲对小孩具有支配作用所以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又符合了间接正犯的要件。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有以下情形
1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例如甲误认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没有支配作用对乙只起到教唆作用。其次从主观上看甲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就说明至少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既具有教唆行为也具有教唆故意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2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没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有支配作用对乙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而间接正犯的效果至少能评价为教唆犯的效果。其次从主观上看甲具有教唆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本案中实行犯是乙但不负刑事责任。
4、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
这是指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因为只有正犯实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称为实行过剩或实行过限。
例1甲乙共同入室盗窃乙入室盗窃后还实施了强奸。
例2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转化为抢劫。
问题未超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部分是否要承担责任?
判断标准第一客观条件共同部分与超出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相当的类型化的因果关系第二主观条件未超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部分有无过失。
1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形
这是指共同部分与超出部分没有物理或者心理上的类型化的因果关系。对此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例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乙在盗窃后还另实施了强奸。甲乙的共同部分是盗窃行为乙的超出部分是强奸行为。盗窃行为与强奸行为没有类型化的因果关系也即在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的实施不会导致强奸行为的发生。所以乙的强奸行为与甲乙的盗窃行为无关甲对乙的强奸行为不负责任。
2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形
这是指共同部分与超出部分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类型化的因果关系。然后需要进一步考查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的主观心态。
第一故意。这是指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有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如果是这样就意味着实行者的行为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就不存在过剩问题。
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并对乙说万一被人发现就来硬的。乙入室后被主人发现便对主人实施暴力取得财物。乙从盗窃升级为抢劫。首先共同盗窃行为与抢劫行为具有类型化的因果关系抢劫就是盗窃升级的。其次甲对乙的抢劫持放任态度。因此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这种情形实际上不存在实行过剩的问题。
第二过失。这是指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有过失。对此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就要负责任但不会负故意犯罪的责任因为对超出部分没有故意。
例1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被主人发现对主人使用暴力升级为抢劫。首先甲乙共同盗窃行为与乙的抢劫具有类型化的因果关系也即抢劫的发生是由盗窃行为直接转化来的。其次甲对乙可能会升级为抢劫有认识的可能性。因此甲对乙的超出部分要负责任但不需负抢劫罪的责任因为甲没有抢劫罪的故意只需对抢劫的结果负责任也即乙构成抢劫罪的既遂那么甲构成盗窃罪教唆犯的既遂。
例2甲乙共谋入室教训伤害丙。甲望风乙入室在伤害时丙激烈反抗乙一怒之下将丙打死。首先甲乙共同伤害行为与乙的杀人行为具有类型化的因果关系也即杀人是由伤害引起的。其次甲对乙的杀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但是该结果的发生违背了其意愿所以是一种过失。因此甲对乙的杀人结果应承担过失责任。结论是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帮助犯论处乙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论处。
第三意外事件。这是指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没有预见可能性。对此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便不需负刑事责任。
例如甲教唆乙教训伤害丙。乙入室在伤害时丙激烈反抗乙一怒之下为了杀丙竟放火烧了丙家造成丙死亡丙的房屋以及邻居房屋被毁。首先甲乙共同伤害行为与乙的杀人有因果关系但是乙采取放火的手段杀人是甲没有预见的也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结论是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论处乙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