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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和严重情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和严重情
内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在满足数额较大并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被立案侦查,不能只要符合犯罪条件都被认定为该罪。如果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20万或者是单位达到100万,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在30户,或者单位在150户以上的,以及个人非法吸收造成损失达到10万或者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50万的,都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是情节严重,都可以进行立案侦查。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和严重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86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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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内容:“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约定的,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酌定: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上,各个国家的标准大相径庭。例如在日本,将由于离婚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称之为离婚抚慰金,而金额的确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并且没有必要显示该数额的算定依据。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齐的情况下,应尽快通过立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表格化或定额化,也就是认定赔偿数额客观化。那么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126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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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内容:共同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以10万元作为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以分赃金额确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另外共同犯罪本身而言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段建国律师2022.01.1782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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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内容: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李维律师2022.01.1763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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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内容:考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同一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在处罚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也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受贿的数额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当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个人分赃数额可以作为衡量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作用与地位的标准,如果共同受贿犯罪人仅对其分得的赃款数额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共同犯罪等同于单独犯罪而且个人分赃数额不能完全体现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赃数额与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个人分赃数额认定显然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案发时尚未分赃的案件个人分赃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能由司法机关任意认定或者平均分摊在前述区分共同占有型受贿和分别占有型受贿的场合对前者依据受贿总额认定对后者依据个人分赃所得数额认定也会导致量刑上的失衡。
邢颖律师2022.01.1738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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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探析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探析
内容: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也为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那么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120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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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内容: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龙珊律师2022.01.1746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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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退赃数额认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退赃数额认定
内容: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具体量刑时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李孟阳律师2022.01.1752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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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数额由法院认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数额由法院认定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的赔付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受害人的家属擅自使用昂贵的自费药,故意加重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这笔费用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护理费的赔偿计算方式,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那么交通事故赔数额由法院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438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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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金额认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金额认定
内容:二根据刑法第26条第、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
吴梦云律师2022.01.1776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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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内容: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王学瑞律师2022.01.1817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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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经营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1、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的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的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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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陈宗琼律师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内容:综合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认定的难度随着刑法学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完善相信对犯罪中止的模糊认识最终会消除。推荐阅读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如何才能认定是强奸未遂中止相关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陈宗琼律师2022.01.1891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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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内容: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概述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我们更应该启动犯罪中止这一刑法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便更好地完成刑法的任务和实施刑罚的目的。而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对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1874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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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情节怎么认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情节怎么认定
内容: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情节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2849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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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内容: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结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张嘉娱律师2023.10.1098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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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2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32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宋官骐|元甲律所 753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705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铭芝 134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403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55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