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导读:
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关于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第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第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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