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种类如何划分?
导读:
(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共同犯罪的分类(一)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可以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对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款。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关于共同犯罪的种类如何划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可以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要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特点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④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共受贿9000元。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
特点①人数较多②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③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属之。对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款。
(二)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承继共犯)
事先共犯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
事中共犯(承继共犯)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四)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