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导读:
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竣它已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必然存在较大流弊。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关于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引言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61531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世界潮流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是我国当前唯一的选择。但我们所谓的轻缓化并不是一味的强调“轻罚”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轻微的罪行我们应该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该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以宽缓态度对待。所谓“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对某些规定从严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针对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与控制自我的能力较弱必然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较为轻缓化的刑罚尤其强调对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竣它已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必然存在较大流弊。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但首先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适合主体特殊性的刑罚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前提基础。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而作出了不同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创制了现代少年法制它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罪倾向的行为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又包括有犯罪倾向但未触犯刑事法律、只是违反少年法且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即“身份犯罪”。如英国青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十章也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美国世界大百科全书对少年犯罪解释为“一般地说所谓少年罪错它包括诸如盗窃汽车和盗窃财物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被认为是犯罪。也包括诸如宵禁后呆在外边或酗酒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对男女少年来说是非法行为。少年罪错也包括少年反对社会规范不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义少年犯根源在于他们对少年犯着眼于预防而非惩罚淡化对其的制裁而更为强调矫治与教育。以德、俄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从而应受惩罚的行为排除了英法法系国家主张的违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条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看做是犯罪还是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何为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考虑“身份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87条第2款也规定“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刑罚或者对他们适用教育感化性强制措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德、俄都规定为14周岁即在这两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香港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国的影响其规定7岁以上14岁以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而言此年龄阶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有意实施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即为犯罪。也就是说香港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澳门刑法典18条关于“未满16岁的人不可归责”可以看出澳门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