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必要的共同犯罪
导读: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又称单独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因而构成〔1〕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都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中单独犯共同实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
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这一类共同犯罪而言。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对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有着大致相同的解释。在此种观点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技术意义上的共同正犯因为所有的必要的共犯都必须参加犯罪。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必要共犯”这一表述并不是完全的确切因为它实际上可能涉及共同正犯问题对他人的共同作用不需要达到共犯阶段。关于试论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又称单独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因而构成〔1〕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都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中单独犯共同实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任意的共同犯罪是与必要的共同犯罪相对而言的是指本来单独个人就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在二人以上取得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所谓“任意”在这里就是指这一犯罪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来实施行为者有任意的选择性。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这一类共同犯罪而言。也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共同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共犯。一般所称共犯就是指这个意义上的共犯。在刑法总则中就有这一任意性或者选择性的规定。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我国刑法分则就会发现在这些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规定了必须由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形。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特定罪型的构成必须由二人以上来实施缺乏二人以上则不能构成该罪它们是不能有单独犯的必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罪型本身意味着共同犯罪的当然性所以有时也可以称之为当然的共同犯罪。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许策Schuetze于1869年提出来的。〔2〕这一概念一直是刑法学学理上的概念并未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定义或者解释。但是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特别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有规定而且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刑法学家从刑事立法例中概括出来的。必要的共同犯罪虽然是对共同犯罪种类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但是却是理解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一把钥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实质、处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
对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有着大致相同的解释。德国社会刑法学派代表人物弗兰茨冯李斯特认为根据构成要件从概念上看需要多人共同协作的犯罪为必要之共犯。在此种观点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技术意义上的共同正犯因为所有的必要的共犯都必须参加犯罪。〔3〕其意思是指必要的共犯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实质上行为人在共同意思的范围内共同实施其各自的行为因而形成所谓“共同正犯”。德国刑法学者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也认为如果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要这样来理解即实现该构成要件在概念上必须要有数人共同参与就成立必要的共犯。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必要共犯”这一表述并不是完全的确切因为它实际上可能涉及共同正犯问题对他人的共同作用不需要达到共犯阶段。〔4〕而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则认为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有一些只可能由多个主体的行为构成如果只有一个犯罪主体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必要共犯”或者更正确地说就是必须以多个主体为存在前提的“必要的多主体构成”。〔5〕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认为刑法分则中根据犯罪构成要件上要求只有复数的人才能实行的某种犯罪它是已经预先设定了该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是取决于复数的人去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就称为必要的共犯。〔6〕日本刑法学者板仓宏认为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构成要件上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必要的犯罪也可以称为多主体犯。〔7〕苏联和俄罗斯刑法理论界在对共同犯罪的分类上没有必要的共同犯罪学说。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事先通谋的加重责任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团体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集团。ΓA克里格尔在此基础上将共同犯罪分为未经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有组织集团、特殊的共同犯罪犯罪组织。〔8〕以后的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刑法理论基本上是按这一理论对共同犯罪进行研究的。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刑法理论虽然没有对必要的共同犯罪进行论述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一下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就可以看出在涉及到的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的规定时还是将必要的共同犯罪理论运用到刑法分则的条文当中去了。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刑法理论则更没有关于必要的共同犯罪的论述但是在有关法律规定中也还是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其中如英国1986年危害公共秩序法废止了原来关于暴动riot、骚动rout、非法集会unlawfulassembly和滋事affray犯罪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暴动、暴力骚动forcerout、滋事犯罪规定暴动罪要求十二人以上参加才构成犯罪暴动骚动罪要求三人以上参加才构成犯罪滋事罪可以只有被告人一个人在场即可构成。〔9〕由此可见英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暴动、暴力骚动罪其实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因为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刑法理论并无必要共犯的理论也无成文法对必要共犯的立法例。但是美国模范刑法典〔10〕第205—1条规定的骚扰不解散罪等其实也就是必要共犯的立法例。
对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郑健才认为通常所谓共犯皆为任意共犯即犯罪行为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亦可以由数人共同实施者是。若犯罪行为必须由数人共同犯罪者则为必要共犯。〔11〕韩忠谟认为犯罪有在性质上非具有二人以上之共同关系即无由成立者学理上称之为必要的共犯。与之相对者则为偶然的共犯所谓偶然的共犯乃指在犯罪性质上本得由一人单独实施而事实上偶然以数人共同行之者而言通常之共犯多属偶然的共犯。〔12〕张灏认为凡构成犯罪的事实必须二人共同实施者谓之必要共犯。凡构成犯罪之事实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亦可以由一人单独实行者谓之任意共犯。〔13〕刘清波认为法律上以数人共同为必要者称为必要的共犯非为必要者称为任意的共犯。〔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