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犯罪
导读: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这一类共同犯罪而言。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特定罪型的构成必须由二人以上来实施缺乏二人以上则不能构成该罪它们是不能有单独犯的必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犯罪。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这一类共同犯罪而言。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特定罪型的构成必须由二人以上来实施缺乏二人以上则不能构成该罪它们是不能有单独犯的必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犯罪。关于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又称单独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因而构成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都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中单独犯共同实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任意的共同犯罪是与必要的共同犯罪相对而言的是指本来单独个人就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在二人以上取得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所谓任意在这里就是指这一犯罪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来实施行为者有任意的选择性。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这一类共同犯罪而言。也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共同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共犯。一般所称共犯就是指这个意义上的共犯。在刑法总则中就有这一任意性或者选择性的规定。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我国刑法分则就会发现在这些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规定了必须由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形。这种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特定罪型的构成必须由二人以上来实施缺乏二人以上则不能构成该罪它们是不能有单独犯的必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罪型本身意味着共同犯罪的当然性所以有时也可以称之为当然的共同犯罪。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许策(Schuetze)于1869年提出来的。这一概念一直是刑法学学理上的概念并未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定义或者解释。但是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特别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有规定而且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刑法学家从刑事立法例中概括出来的。必要的共同犯罪虽然是对共同犯罪种类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但是却是理解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一把钥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实质、处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