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导读: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片面实行犯也没有必要承认为共同犯罪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相互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的片面实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实行行为的犯罪构成单独处理而不必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甲的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故此否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最后如果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要结合前面所讲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但不能简单等同。关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几个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例如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杀某丙而某丙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择路、奔向一小胡同某甲使了一个绊子趁某丙不备将其绊倒在地某乙以为某丙自己摔倒上来将某丙砍伤致死。本案中某甲的暗中帮助某乙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甲的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尚有一定的争议。
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故此否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但传统刑法理论不能圆满地解决片面共犯情形的刑事责任。现在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即持有条件地肯定片面共犯论。具体而言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并非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能存在。首先所谓片面组织犯不可能发生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其次片面实行犯也没有必要承认为共同犯罪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相互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的片面实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实行行为的犯罪构成单独处理而不必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最后如果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否认片面共犯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为甲的行为并非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只有将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甲受到应有的刑法处罚。
2间接正犯问题
(1)间接正犯概念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的不足以及借鉴主观主义共犯理论所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因为按照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只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即使是一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妨碍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谓的共犯独立性说。
(2)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
①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
②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3)间接正犯主要类型包括
①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②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③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
④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行自己的犯罪目的)
⑤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如前述医生利用护士的疏忽大意给患者注射毒药的行为)
⑥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如下述第2个案例)。
总体而言间接正犯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主体不适格者(如上述第①②情形)另一类是利用他人不知情(如上述③⑥)。
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要结合前面所讲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但不能简单等同。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共同停止形态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简单地说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中止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