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导读: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根据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根据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如甲和乙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2共同的不作为。如两海滩救险员商量后共同决定不去抢救其负有抢救义务的某落水游客结果该游客被溺死。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甲是某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甲、乙为了共同发泄对该单位的不满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烧毁该单位的仓库在乙点燃仓库后甲在旁边看着既不报告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任由仓库被烧毁。本案中甲负有防止火灾发生、扩大的义务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报警属于不作为与以作为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完成为止。如甲先对丙开始实施暴力行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终无法将丙手中的包夺走碰巧路过的乙见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帮甲将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夺走然后甲再逃走。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比如甲和乙约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结果甲的子弹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子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在该案中虽然只是乙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