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之三要件说
导读:
③犯罪客体与上述三个要件并不处于同一层次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现象而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法益以及侵犯程度不仅如此法益实际上对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将法益作为犯罪概念的内容而不作为构成要件有利于以犯罪本质为指导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其二前苏联刑法理论之所以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每一个犯罪行为无论它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永远是侵犯一定的客体的行为。
三要件说是苏联理论中国理论和德日理论的中和产物。④主张犯罪客体不是要件并不会给犯罪定性带来困难。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的观点来自于前苏联但是其一前苏联刑法学者中也有人反对这种观点。其四前苏联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纳入犯罪构成之中后使犯罪构成要件丧失了实质意义而成为单纯的形式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被当作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为了使这种行为无罪又在犯罪构成之外以其没有社会危害性为由否认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构成丧失了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的机能。基于上述理由张明楷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关于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之三要件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三要件说是苏联理论中国理论和德日理论的中和产物。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客体不是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①犯罪客体实际上是保护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它属于犯罪概念的内容。刑法第13条、笫420条明文在犯罪的一般概念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中说明了犯罪客体或法益。揭示犯罪的本质是犯罪概念的任务而揭示犯罪本质不仅要说明犯罪行为侵犯了法益而且要说明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否则就等于没有揭示犯罪本质。在犯罪概念中研究法益则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②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法益并不是由犯罪客体本身来解决从法律上说要通过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综合反映出来的从现实上说要通过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事实综合反映出来。换言之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必然出现犯罪客体不可能出现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却没有客体的现象。③犯罪客体与上述三个要件并不处于同一层次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现象而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法益以及侵犯程度不仅如此法益实际上对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将法益作为犯罪概念的内容而不作为构成要件有利于以犯罪本质为指导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④主张犯罪客体不是要件并不会给犯罪定性带来困难。如上所述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益是由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符合这些要件的事实综合决定的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如果离开主客观方面的特征仅仅凭借犯罪客体认定犯罪性质难以甚至不可能达到目的。⑤外国刑法将法益视为十分重要的概念但没有任何人认为刑法保护的法益是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的观点来自于前苏联但是其一前苏联刑法学者中也有人(如布拉依宁)反对这种观点。其二前苏联刑法理论之所以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每一个犯罪行为无论它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永远是侵犯一定的客体的行为。不侵犯任何东西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但是任何犯罪都侵犯法益并不等于法益本身是构成要件。例如任何犯罪都违反刑法但刑法本身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可见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实际上有偷换概念之嫌。其三特拉伊宁本人在论述犯罪构成因素时分别论述了表明犯罪客体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主体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他虽然论述了各种表明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的因素但他的确没有论述哪些因素是表明犯罪客体的构成因素只是说明了犯罪客体的含义与作用。这正好说明表明犯罪客体的因素来自其他构成要件而不是其本身。其四前苏联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纳入犯罪构成之中后使犯罪构成要件丧失了实质意义而成为单纯的形式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被当作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为了使这种行为无罪又在犯罪构成之外以其没有社会危害性为由否认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构成丧失了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的机能。
基于上述理由张明楷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