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导读: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那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杀人、组织卖淫、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
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
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
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
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
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内容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策划、指挥、协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所谓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积极参加和参加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两种方式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积极参加和参加十分必要。积极参加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我们对于积极参加和参加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为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对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心理态度
2、行为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心理态度。积极参加者不仅对于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其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这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可以通过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参加该组织活动的行为表现体现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