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导读:
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积极参加者不仅对于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其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那么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杀人、组织卖淫、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内容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策划、指挥、协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所谓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积极参加和参加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两种方式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积极参加和参加十分必要。积极参加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我们对于积极参加和参加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为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对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心理态度
2、行为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心理态度。积极参加者不仅对于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其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这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可以通过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参加该组织活动的行为表现体现出来。
同时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一致以及其与其他参加者法定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差较大上据此可以推断出以下两点
1立法者认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当大体相当或者前者虽较后者轻但两者相差并不悬殊积极参加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虽较组织者、领导者小但也较为重要即积极参加者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一般参加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也远远小于积极参加者。
由以上分析可知
1积极参加者应当相当于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因此积极参加者不仅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且应当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即应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的主犯。
2一般参加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一般成员他不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的态度不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时他也只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般参加者仅仅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并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
3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问题。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行为人既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
2行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
3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为
4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
5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