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共犯的脱逸
导读:
关键词共同犯罪脱逸成立要件所谓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并终止与其他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在此需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与共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但是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解除共犯关系尚需要实质地进行判断即共犯关系的脱离并不是以脱离者单方面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结合共同犯罪关系的实质来认定。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已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着手以前。
关键词共同犯罪脱逸成立要件所谓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并终止与其他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在此需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与共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但是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解除共犯关系尚需要实质地进行判断即共犯关系的脱离并不是以脱离者单方面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结合共同犯罪关系的实质来认定。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已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着手以前。关于刑法中共犯的脱逸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共同犯罪脱逸成立要件所谓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并终止与其他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共犯关系脱离所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需具备什么条件脱离者才对其他共犯者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鲜有人论及。笔者拟对此问题及相关内容加以浅析以期裨益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一、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有的学者认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人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本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三是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四是在某些场合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以上要件在某种情况下无疑会扩大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外延而在有的情况下则又不适当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范围。具体说来首先论者并没有限制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根据论者提出的四要件在犯罪发展的任一阶段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但是笔者则认为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行犯罪后即使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意并有脱离共犯关系行为的也不能解除他们的共犯关系。其次第三要件即“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是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充分而非必要要件。因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行为方式。在有的共同犯罪如平等型的共犯关系中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行为即可而无须实施积极的脱离行为。以上两种情况其实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问题。在此需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与共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前者是指共犯人脱离了共犯关系因而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则是指共犯人并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承担共犯责任只是应从轻处理。可见在理论上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当然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的中止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两者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都是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在表现形式上一些犯罪中止行为就是一种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因此共犯关系的脱离必然有着共同犯罪中止的某些特征但是它毕竟有着自己的特定构成要素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施犯罪以前。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犯罪阶段要求。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前、直接实行者实行犯罪后以及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等三个阶段。笔者认为这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共犯关系脱离的。就脱离者而言在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甚至犯罪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他都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是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解除共犯关系尚需要实质地进行判断即共犯关系的脱离并不是以脱离者单方面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结合共同犯罪关系的实质来认定。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实行者已着手实施犯罪共犯关系就不能解除。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已形成共犯关系。如同犯罪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性一样成立共犯关系后就不可能再解除。具体说来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占统治地位的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取决于正犯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只要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三者就形成了共犯关系。而就共同正犯而言由于各犯罪人基于意思联络而成为同心一体因此只要一部分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即使其他正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影响共同正犯的成立即一部分正犯的行为就是共同正犯的行为。这也正是对共同正犯实行“一部行为负全部责任”的理论基础。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着手以前。当然在着手后共犯仍有脱离行为但这是涉及到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2、脱离者必须自动放弃犯意。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主观要求。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也有论者认为只要在着手前切断因果关系即使不是基于任意性也不影响。笔者认为既然脱离者在处理上不承担共犯关系责任那么就应对其成立要件做出严格的限制即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但关于自动性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观说认为由于认识外部的障碍而停止的场合以外是自动放弃犯意。限定主观说主张只有放弃犯意即后悔而中止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客观说主张按照社会一般的观念以客观的判断为标准认定障碍的性质。折衷说主张在一般经验上对意思给予强制影响的情况为动机以外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通说认为折衷说比较妥当。我国理论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是指在行为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这表明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难以完成犯罪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3、行为人必须有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实质性要件。何谓脱离行为?笔者认为应以是否切断脱离者已经实施的加功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原则。只有切断了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脱离者才不负共犯刑事责任。基于这一原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脱离行为分为消极的脱离行为与积极的脱离行为。前者是指脱离者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如帮助者将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就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这种脱离行为一般是针对平等型的共同犯罪人即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领导、制约关系。如普通的共同正犯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消极地位的帮助犯、胁从犯以及犯罪集团中的一般参加者等。由于这些犯罪人对犯罪的实施并不起主导、支配地位因此只要消极地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一般就可以消除自己的加功行为对正犯的影响。内心的脱离或单方面的脱离是不能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因为二人以上基于实行一定犯罪目的而成为同心一体。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但是却并没有传达给其他共犯人那么对于其他共犯人来说这种同心一体的联系仍然存在。当他实行犯罪时与脱离者也依旧存在着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因果联络。因此只有将脱离共犯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这种同心一体才能解体。对于传达脱离的方式通常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如明确告诉对方自己决定从犯罪活动中退出来并中止了犯罪行为。对于以默示的方式表达脱离犯罪活动的意思如从犯罪现场离去、帮助者没有按约定提供工具或出现在现场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失为一种脱离行为。日本的一些判例就肯定了这一方式。例如共谋强盗并实施了预备行为后其中一人悔悟从犯罪现场离去。对于这一案例福冈高级法院昭和28年1月12日判决认为虽然行为人既没有阻止其他共谋者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但是当剩余的共犯者不仅认识到了脱离者的脱离事实而且认识到只能由自己来完成共谋的犯罪事实时可以说共谋者接受脱离者默示的意思。因此脱离者只对当初共谋的强盗预备负刑事责任而不承担强盗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