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导读:
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
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关于犯罪预备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
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
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几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