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导读: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 ...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关于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别。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危害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以一方面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危害结果。
总的来说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