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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张旭律师2022.01.18564人阅读
导读: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 ...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关于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别。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危害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以一方面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危害结果。

总的来说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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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犯罪动机的伪装性、占有上的贪婪性、对社会腐蚀危害性。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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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吗

    内容: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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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指的是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身就产生了对客体产生损害的危险。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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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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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犯罪中止的特征

    内容: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联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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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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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内容: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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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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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的含义:犯罪预备一般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如下: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预备的处罚: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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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

    内容: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关于实行过限概念的各种表述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两者皆可有的将实行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排出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但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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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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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是: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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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内容: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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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构成犯罪预备的行为人,一般应当对比既遂犯减轻处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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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

    内容: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总之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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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形态之犯罪预备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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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犯罪形态之犯罪预备

    内容: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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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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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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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内容: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规定,都不可以做犯法的事情,不然就有可能会构成犯罪,从而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大多就是坐牢,那么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大律网小编来回答这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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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的特征及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犯罪预备的特征及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内容: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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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诉讼离婚的概念是双方在是否离婚这件事上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提供起诉状以及感情破裂的证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故意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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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故意犯罪的特征

    内容:故意犯罪的特征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定意义。对前者的处罚也就更重。那么故意犯罪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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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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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

    内容: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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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预备及其特征

    内容: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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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内容: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推荐阅读犯罪预备条件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规定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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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的特征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犯罪预备的特征是什么

    内容: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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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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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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