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预备之若干基础问题
导读:
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结局。相比之处狭义的故意犯罪过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犯罪预备和实行两个行为阶段。广义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扩展为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是着眼于故意犯罪过程在整个刑法中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虽然其范围不失宽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没有独立的刑法意义。
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结局。相比之处狭义的故意犯罪过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犯罪预备和实行两个行为阶段。广义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扩展为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是着眼于故意犯罪过程在整个刑法中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虽然其范围不失宽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没有独立的刑法意义。关于论犯罪预备之若干基础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结局。蕴含着可能危害社会的危害性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基于犯罪预备在性质与特征上存在着明显的独特性以及为了更加明确地辨析与犯罪阶段等若干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探讨一下有关预备犯的几个基础问题有助于更好了解掌握犯罪预备的本质。下面将从犯罪预备的性质、特征、与犯意表示和实行行为关系的方面加以论述预备犯。最后探讨一些有关共犯与预备犯的联系与区别。
一、犯罪预备性质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结局状态。简而言之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所以它与故意犯罪过程及阶级有关密切的联系与明显的区别。
故意犯罪过程指故意犯罪产生、发展与形成所经过的顺序与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这是一种通说也是一种狭义的观点。而有的学者从广义上认为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萌生犯罪动机形成犯罪决意进而为之准备着手犯罪实施直至完成犯罪的全过程是故意犯罪产生到完成所经过的顺序和阶段的整体。相比之处狭义的故意犯罪过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犯罪预备和实行两个行为阶段。广义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扩展为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是着眼于故意犯罪过程在整个刑法中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虽然其范围不失宽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没有独立的刑法意义。但是从故意犯罪过程的认识角度出发而不只是将其中某一部分作人为的限定划分(相对于狭义说而言)采用广义说可以更好地研究故意犯罪尤其是研究预备犯的问题诸如预备犯的时空限定与犯罪阶段的区别的问题。本文采用广义说是为了下文可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正确认识与辨析犯罪预备。
故意犯罪阶段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于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前后相互连接此伏彼起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而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彼此独立存在且不相互转化的状态。这些形态又正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于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并且在刑法意义上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分别都具有犯罪的三大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因此它们都具有刑法上的非难性。综上所述这三大概括互相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综上所述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形态类型之一其本质是一种相对静止且存在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具有刑法意义的不可逆性的停止状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明确犯罪预备性质目的是为其在刑法上定位使其与犯罪阶段等一些易混淆概念相区别开来。但是若想进一步把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中止和既遂区别开尚需分析其固有的特征揭示其构成犯罪的意义。马克昌教授认为犯罪预备的特征是(1)必须是出于实现某种犯罪的目的(2)实施了为完成犯罪创造条件的准备行为(3)未至于着手实行犯罪(4)未至于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认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分为两大层次说明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2)在主观上行为人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但结果却最终违背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基于上述两种观点我认为了解事物的特征不但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去认识该事物本身的固有内涵与结构而且还应该从反映该事物与其他相关事物联系区别的角度去把握其属性。所以我认为犯罪预备的特征为三个方面(1)在理论上犯罪预备在主观上是为了便利犯罪具有目的上的便利犯罪性。对于预备犯主观特征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实行犯罪有的学者认为为了着手实行犯罪。而在实务中有些情形不能超过两者的范围例如有些人(方面共犯)会为了他人的预备活力而进行预备行为有些人为了完成犯罪后便于逃跑而进行预备活动等等。这样预备犯罪主观上的目的具有多样性但是无论怎么都可以包涵于一句话中那就是为了便利犯罪。强调这一点可以使犯罪预备与处于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形态区别开也可以使其与尚处于意思形成阶段的犯意表示。以及缺乏便利犯罪认识和目的客观帮助行为区分开。(2)犯罪预备在行为上表现为已经开始进行犯罪的准备行为而尚未到达着手实行具有行为的预备实行性。所谓预备实行性在此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说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存在于开始犯罪的准备到着手犯罪的实行这一特定场合即着手犯罪实行以前的预备阶段第二是说犯罪预备形态的核心内容只能是犯罪预备行为即着手犯罪实行以前的准备行为。基于这两点给犯罪预备限定了空间范围与时间范围共同构成其客观特征。由此从故意犯罪的纵向上使犯罪预备行为、犯意表示和犯罪实行行为区别开从横向上使犯罪预备形态与预备阶段和预备行为划清界限。(3)犯罪预备在状态上是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在着手实行以前停止下来具有结局的违背意志性即这种结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哲学上意志以外是指相对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实在这种客观存在是非主体意志所能控制和改变的即过去常说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基于这一点我们才能从质与量上正确地看待意志之外的原因。从质的角度看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2)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的情况(3)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从量的角度看则要求行为人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