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 思考

导读: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关于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7年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1979年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犯罪中止分类的理解
一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又如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二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行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这种情况下刘某应以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论处。又如甲男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三、犯罪过程中的理解
刑法第24条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其中包括犯罪的预备、着手、实行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追求的结果发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已经发生则无中止即理论上所说的“既遂之后无中止”。例如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了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