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
导读:
因王某极力反抗并劝导李某放弃了对王某实施侵害离开现场。之后王某的男友得知此情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于当天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分歧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劝导而主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原标题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认定
因王某极力反抗并劝导李某放弃了对王某实施侵害离开现场。之后王某的男友得知此情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于当天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分歧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劝导而主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关于如何认定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15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从自己居住的工厂宿舍房间出来推开了工友王某的宿舍房门见王某上半身赤裸躺在床上而四周无人遂上前脱掉王某的内裤抚摸王某的上身和下体准备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极力反抗并劝导李某放弃了对王某实施侵害离开现场。之后王某的男友得知此情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于当天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劝导而主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但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有无造成损害、能否免除处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欲强奸被害人之前实施了猥亵行为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应认定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只能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为刑法所评价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后果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
有观点认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损害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损害包括行为造成他人的身体疼痛、轻微的伤害、微薄的财物损失、精神上的损害等等。只要造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损害就属于造成损害的范畴就应当减轻而非免除处罚。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任何犯罪行为一经实施或多或少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根本不存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形。如果将犯罪中止中的损害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犯罪中止制度将名存实亡。既然有无造成损害具有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发动刑罚的功能那么根据刑罚的谦抑性要求只有当损害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时才能将之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2、将中止犯造成的损害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与刑法设立中止免除处罚的目的相悖。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犯罪中止的处罚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就在于鼓励行为人悬崖勒马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其架设起一架后退的金桥促使其迷途知返从而大大降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如果将中止犯造成的损害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不论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程度如何都不能免除处罚最轻也得减轻处罚这会给行为人以错误导向因为只要一犯罪就会造成损害不论是否中止都要受到处罚那么犯罪分子就会铤而走险将犯罪进行到底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放弃犯罪。
3、认定中止犯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达到严重危害性的后果符合立法本意更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内在要求。
如果认定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而无须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则有可能违背立法本意、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举个例子行为人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在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如果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则因被害人的伤情尚未达到轻伤而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反之如果将该轻微伤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所造成的损害则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由此可见如果将中止犯所造成的损害认为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而无须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中止反而成为法律从严惩处的情节有违立法本意也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
本案中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劝导而主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虽然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强行脱掉被害人的内裤并对被害人的上身和下体进行抚摸的行为但案发后被害人反应如常未出现痛哭流涕、夜不能寐等精神异常现象也未致被害人遭受轻伤以上的身体伤害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刑法意义上的损害且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的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原标题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