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毒品扔进垃圾桶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导读:
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对于王某因害怕而将全部du品淋水销毁致使du品并未实际卖出的悔罪表现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至少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du品罪但属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其次王某实施了购买和运输du品的行为后并未达到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只有在其将du品卖出后才成立既遂因而王某自动销毁du品的行为仍然是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成立犯罪中止。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du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
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对于王某因害怕而将全部du品淋水销毁致使du品并未实际卖出的悔罪表现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至少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du品罪但属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其次王某实施了购买和运输du品的行为后并未达到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只有在其将du品卖出后才成立既遂因而王某自动销毁du品的行为仍然是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成立犯罪中止。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du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关于将毒品扔进垃圾桶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去云南省瑞丽市做塑料制品生意未赚到钱。年底回家时他花了3000元人民币购买了60克海洛因带回老家。通过他人介绍王某与吸毒人员张某谈妥作价8000元卖给张某张某3天内筹好款取货。但第二天王某担心事发非常害怕在其妻规劝下将全部du品淋上水销毁后埋在垃圾堆里。第三天张某如约带款取货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后根据其交代在垃圾堆里检出大量海洛因成分。
分歧审判实践中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贩卖为目的在云南购买大量海洛因并携带回家已构成运输du品罪的既遂因此其后来销毁du品的行为并非是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不符合中止的时间条件不成立犯罪中止。对于王某因害怕而将全部du品淋水销毁致使du品并未实际卖出的悔罪表现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至少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du品罪但属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其理由是第一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法定的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是在犯罪过程中不应当以是否既遂为标准而应当以犯罪是否实际完成为标准第二中止犯的本质特征是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减轻或消除。某些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人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减轻甚至防止危害结果的产生因而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本质特征符合中止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第三将这种情况作中止处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既遂后成立的中止犯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同样也很轻微甚至已消除作减轻或免除处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同理运输du品行为也无须把du品运达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志。
评析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有失偏颇王某的行为应构成贩卖、运输du品罪但属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应当免除处罚。
首先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du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zousi、贩卖、运输、制造du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个zousi行为就构成zousidu品罪如果行为人分别实施了贩卖du品和运输du品的行为就构成贩卖、运输du品罪这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的相互衔接的行为仍然是一个罪只在量刑时作出从重情节。故此第一种观点将王某基于同一的贩卖故意而实施的购买和运输行为予以分别认定显然是错误的而第二种观点将贩卖、运输du品罪错误地描述成运输、贩卖du品罪明显有违刑法分则的规定。
其次王某实施了购买和运输du品的行为后并未达到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只有在其将du品卖出后才成立既遂因而王某自动销毁du品的行为仍然是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成立犯罪中止。可见笔者与持第一、二种意见的学者的分歧之焦点在于贩卖、运输du品罪究竟应以何时作为其既遂标准。对于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标准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贩卖、运输du品罪以du品实际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du品被转移之前即使买卖双方已达成转移协议或卖方已先行获取了经济利益的都不能认为是贩卖既遂观点二认为贩卖、运输du品罪是否既遂应以du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du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笔者同意观点一认为du品卖出才是既遂卖出与否应以du品是否交付为标准。理由是第一贩卖从词义上理解是指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显然从语义学上说贩卖一词同样包括买和卖两方面的内容。但在刑法中贩卖一词的含义较为复杂在一般情况下贩卖指低价买进而高价卖出从中牟取利润但也指单纯的出售行为。例如贩卖du品罪中的贩卖根据某些论著的解释是指非法销售du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收买du品的也属于贩卖du品。在这一解释中将贩卖解释为非法销售侧重于贩卖一词中卖的行为。可见卖才是贩卖之主要之义行为人只有将购买并运输的du品卖出时才是真正完成了贩卖的整个行为才能达到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第二只有将卖出与否作为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三只有将卖出与否作为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标准才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综上贩卖、运输du品罪是以du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其既遂标准的。在既遂之前均属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在本案中王某在将du品交与张某之前将du品自动销毁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属于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放弃犯罪由于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