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止
导读:
单位犯罪中止的基本途径有以下两种其一单位领导人员或决策机构作出决定停止单位犯罪行为并为执行者所执行。如果虽作出了中止决策但未被执行或未及时抵达执行者从而使单位犯罪行为顺利完成至既遂则不构成中止因其并不符合有效性。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3、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单位犯罪中止的基本途径有以下两种其一单位领导人员或决策机构作出决定停止单位犯罪行为并为执行者所执行。如果虽作出了中止决策但未被执行或未及时抵达执行者从而使单位犯罪行为顺利完成至既遂则不构成中止因其并不符合有效性。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3、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关于单位犯罪中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单位犯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一中止的时空性在犯罪过程中
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那么在单位犯罪中其自动性的体现在于只能由自然人即单位成员相对独立的个体意志上升为单位意志之后并在此意志支配下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中止的基本途径有以下两种
其一单位领导人员或决策机构作出决定停止单位犯罪行为并为执行者所执行。如果虽作出了中止决策但未被执行或未及时抵达执行者从而使单位犯罪行为顺利完成至既遂则不构成中止因其并不符合有效性。此为自上而下式中止。
其二单位成员主要是指具体实施者具有中止意志包括自动放弃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并得到单位领导人员或决策机构批准或认可停止单位犯罪行为。如果仅有实施者的停止行为而为得到单位领导人员或决策机构认可或批准而与单位整体意志相背时则不成立单位犯罪中止如前所述此种情况只能成立单位犯罪未遂但对实施者量刑时可以从宽。这种途径可称为自下而上式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行为分为两种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2、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被称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四中止的有效性
1、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
2、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
3、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单位犯罪的中止在立法上没有太多特别的规定通常认为按一般的犯罪中止理论处理即可但由于单位犯罪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单位犯罪的中止主要在自动性上有特别体现必须是单位意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