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导读: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那么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处。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