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导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那么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