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导读:
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那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
为自己的亲友进和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里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二、本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便利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但这两个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所实施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在此两罪虽同为结果犯但犯罪结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结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