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导读: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么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投毒罪的界限
投毒罪有故意与过失两种。本罪与故意投毒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故意投毒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与过失投毒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过失投毒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则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体言之完全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入食品当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毒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入食品当申但又不具故意投毒的目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但投毒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