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导读: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那么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