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导读: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那么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