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枪支538支,经辩护仅适用缓刑
导读:
经鉴定,538支认定为枪支。2013年12月15日,在市攀枝花大道834号,民警从向赵明处购买仿真枪的王兵经营的玩具店内查获各类仿真枪52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赵明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明具有自首情节,系人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案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对赵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在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那么非法买卖枪支538支,经辩护仅适用缓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赵明(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困扰,本案人名均系化名)与李萍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经营玩具店。2013年下半年,赵明、李萍从购买大量仿真枪存放于官渡区广福路中闸新村一仓库内用于销售牟利,由李成负责看守和帮助销售。2013年11月26日,民警在该仓库内查获了务类仿真枪35094支。经鉴定,538支认定为枪支。2013年12月15日,在市攀枝花大道834号,民警从向赵明处购买仿真枪的王兵经营的玩具店内查获各类仿真枪52支。经鉴定,其中18支认定为枪支。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主要辩护意见:一、赵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赵明犯罪后逃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投案,依法属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二、赵明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仿真枪的订购、选择、价格、出售均是由李萍负责,赵明只是负责装箱和送货,应认定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三、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小,社会危害不大。枪口比动能在3.8至6.81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只有24支,其他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82至3.31不等,说明大多数枪支的致伤力不大,社会危害较小。四、赵明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五、赵明与李萍系夫妻关系,现二人均被关押,二人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分别上初中和高中,如果对夫妻二人都处于严厉的刑罚,将对其家庭造成严重的影响,请求法院酌情考虑。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赵明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办案心得:社会上很多事有很多人都在做,大家习以为常,但未必是合法的,有的是犯罪行为。出售玩具枪现实中很多地方很普遍,但玩具枪与法律意义上的枪普通人很难区分,一旦认定出售的玩具枪达到一定的杀伤力,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枪,就是犯罪行为了。如果随意的随大众,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现实中很多事需要谨慎对待,不清楚的最好咨询。
裁判结果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昆刑一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明具有自首情节,系人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案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对赵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在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所提赵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的其他意见,本院已经注意。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被告人王兵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赵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被告人李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