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辩护】张某某运输毒品案
导读:
张某运输毒品案,该案为公安部督办特大贩毒案,2012年张某受贾某雇佣先后多次从运输毒品70余公斤至境内,买卖双方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人员十余人。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对张某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张某判处无期徒刑到死刑。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明确知道毒品的数量、种类,故对辩护律师关于张某对毒品的数量和种类不知情以及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那么【运输毒品罪辩护】张某某运输毒品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某运输毒品案,该案为公安部督办特大贩毒案,2012年张某受贾某雇佣先后多次从运输毒品70余公斤至境内,买卖双方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人员十余人。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对张某提起公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接受张某亲属的委托后,作为张某的辩护,我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了解核实案件中的多个细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反复阅卷,寻找辩点,并同检察官进行沟通,提交公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发问后充分发表了有利于张某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的定罪控辩双方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争议较大,主要为:
2、张某是否属于从犯?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且毒品数量大(70余公斤),其伙同卖家多次将毒品从运输到长沙,在运输过程中二人相互配合,作用相等,不属于从犯。建议法院对张某判处无期徒刑到死刑。
我们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1、认为张某受雇于卖家,并与卖家一同运输毒品,但由贩毒高度隐密性的特征,张某始终对毒品的种类及数量不知情,不能以查证的卖方运输、贩卖的70余公斤毒品进行量刑,只能按一般毒品犯罪(三到七年)进行量刑。
2、张某受雇于卖家贾某进行运毒,二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意发起、策划,指挥与被指挥,次数、犯罪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非典型运毒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分析,张某属于毒品犯罪的从犯。
3、张某非职业毒贩,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非毒品犯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区别于毒品的买家与卖家,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办案心得:
裁判结果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卖家贾某的安排下参与运输毒品,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明确知道毒品的数量、种类,故对辩护律师关于张某对毒品的数量和种类不知情以及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书文号:(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