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与虐待
导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情节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行为,应该按照第43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对于本辖区内的家庭中发生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理应予以实施救助措施。那么家事暴力与虐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情节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行为,应该按照第43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对于本辖区内的家庭中发生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理应予以实施救助措施。关于家事暴力与虐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解释:【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规定了针对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救助措施和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80年《婚姻法》仅用一个条文规定了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其第34条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空泛,在实际适用时难以操作。修改后的《婚姻法》从43条到49条规定了违反婚姻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体系,而第43条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情节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行为,应该按照第43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该条文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解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行为、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二)劝阻、调解
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在适用中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仅限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第二,通常受害人要主动提出请求,一般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主动干预。这是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受害人出于种种考虑,可能更愿意在家庭内部妥善解决。第三,做出救助行为的主体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施暴、虐待一方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的群众组织,担负着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持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对于本辖区内的家庭中发生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理应予以实施救助措施。除此,违法者和受害者所在单位也应该根据相关情况相互配合,实施救助措施。第四,救助措施限于劝阻和调解。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应当晓之以理、导之以德、约之以法,使违法者认识和改正错误。
(三)依法制止
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包含了四个要素:第一,针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这一点是区别于第1款和第3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值得注意。第二,通常需要受害人提出请求。第三,实施救助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不包括双方所在单位。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或许使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随时面临危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刻就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施暴者的行为,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第四,救助措施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劝阻和公安机关的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强制措施。这一点不限于第1款中的“劝阻和调解”,增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四)行政处罚
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包含了五个要素:第一,针对的情况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第二,受害人要提出请求。第三,做出救助行为的主体仅限公安机关。第四,公安机关做出救助行为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救助措施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在性质上不同于劝阻、调解等救助措施,已进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领域。该法第22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应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这些行政处罚是追究违法者在行政法上的责任。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细胞,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时甚至会造成一个或者多个家庭毁灭的悲剧,对社会和家庭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本条文主要是针对那些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而对于那些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情节恶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实务难点】
1.外部干预的前提是什么?
无论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劝阻和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还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通常均要由受害人提出请求。因为《婚姻法》第43条主要是针对情节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通常这种类型的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时,受害人会有很多考虑,施暴者和受害人认为在家庭内部可以妥善解决,他人不便直接干预。所以,需要有受害人提出请求。当然,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相关机构在知情的情况下也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请求时必须依法予以劝阻、调解和制止,不能置之不理。否则依据相关法律,其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家庭暴力致家人伤害能否提出赔偿?
一般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人伤害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这为我国相关法律所明确规定。但在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暴力致使被施暴者遭受伤害,此时,被害人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施暴者赔偿,则是一个需要斟酌的问题。从侵权法的一般原理来看,即便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害人损害的,只要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仍然应该承担责任。从这一点来看,似乎家庭暴力致家人伤害能够提出赔偿。但从《婚姻法》第4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看,因家庭暴力造成伤害要求赔偿的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虽然该条规定仅是针对夫妻之间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而做的规定,但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暴力致害提起损害赔偿的问题仍然有参照的作用。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因家庭暴力致害的家庭成员可以依据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向施暴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甚至可能被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第三款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