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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条件下收养作废

张旭律师2022.01.23583人阅读
导读:

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那么一般什么条件下收养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关于一般什么条件下收养作废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违反收养法的原则,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收养法的基本宗旨,如果收养行为违反这些原则,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的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另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外,一切收养行为均须遵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根据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的条件要求,达成了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而且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只要未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合法的收养关系就尚未成立。

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

二、相关规定

《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建立在当事人都满足了《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其次还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公证手续,否则的话成立的可能仅仅是事实收养,这样的关系下其实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是有问题的,产生纠纷的时候也有很大可能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

的收养条件是什么?

应当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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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条件一般为两年。行政机关在两年内如果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不能再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违法行为如果已经给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造成危害的,则追究时效期间延长至五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收养行为什么条件下作废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收养行为什么条件下作废

    内容:《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收养行为溯及既往地无效,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变化的权利义务再恢复原状。至于收养行为什么情况下无效,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当然收养一旦认定为无效的,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收养行为什么条件下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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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内容: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以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那么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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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约定债权担保作废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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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约定债权担保作废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无约定债权担保作废的条件是什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即担保作废。那么无约定债权担保作废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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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身男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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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身男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单身男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那么单身男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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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收养小孩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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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我国收养小孩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内容: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收养人是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那么我国收养小孩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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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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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收养条件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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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涉外收养条件有哪些?

    内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具备中国民法典规定的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实质要件,此与国内收养无异。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那么涉外收养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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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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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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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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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与收养人协议不成时,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时,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经由诉讼程序处理。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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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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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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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人一般法定条件包括了什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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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收养人一般法定条件包括了什么

    内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小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那么收养人一般法定条件包括了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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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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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作废收养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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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我国作废收养条件有哪些

    内容: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那么我国作废收养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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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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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外国人收养孩子需要满足具备抚养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 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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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合法收养关系的建立,首先需要当事人都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就是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否则的话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收养。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那么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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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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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哪些人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收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哪些人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收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被收养人也就是我们说的孤儿、弃婴等等,但并不是说只要是孤儿、弃婴就能成为被收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图小编整理了能够成为被收养人的范围,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另外,《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婴、幼儿童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收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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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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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登记条件如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收养人具备的一般条件包括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收养人具备的一般条件包括什么

    内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小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那么收养人具备的一般条件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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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什么条件下收养作废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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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一般什么条件下收养作废

    内容: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那么一般什么条件下收养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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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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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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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一般什么条件下收养作废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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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2022一般什么条件下收养作废

    内容: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那么2022一般什么条件下收养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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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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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

    内容:当事人各方在符合了规定的收养条件之后,还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那么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综上可知,在上述8种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因此在现实中一定要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否则的话有可能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那么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2440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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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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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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