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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段建国律师2022.01.23320人阅读
导读: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且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夫妻双方存在这种约定的除外。霍骏借款发生在其与王珏同居期间,在此期间所举债务应当首先认定为霍骏与王珏共同生活支出,应当由霍骏与王珏共同承担,霍骏虽认同借款事实,但因霍骏与柳媛虽有夫妻之名,确实互不尽夫妻义务,现王珏主张该债务由霍骏用于柳媛共同生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那么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且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夫妻双方存在这种约定的除外。霍骏借款发生在其与王珏同居期间,在此期间所举债务应当首先认定为霍骏与王珏共同生活支出,应当由霍骏与王珏共同承担,霍骏虽认同借款事实,但因霍骏与柳媛虽有夫妻之名,确实互不尽夫妻义务,现王珏主张该债务由霍骏用于柳媛共同生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关于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两被告霍骏、柳媛原为夫妻关系,已于2010年10月离婚。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于2008年6月开始同居,于2010年6月生一女霍羽思。后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发生矛盾,现已分手,霍羽思目前随母亲王珏共同生活。2010年3月7日,霍骏向王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霍骏欠王珏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正,并按银行信用卡利息标准支付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及手续费用直到还清王珏信用卡全部的欠款为止。后霍骏先后给付王珏8500元。余款王珏追要未果,于201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霍骏和柳媛夫妇二人共同归还45500元。

[评析]本案借条的形成时间是2010年3月7日,柳媛和霍骏两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婚,该债权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表面看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珏要求被告柳媛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几点:

一、被告柳媛和霍骏并无借债的合意。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且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夫妻双方存在这种约定的除外。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要着重考量内外两个关系,对外:借债时间、配偶身份;对内:借债的合意及债的用途。庭审中,被告柳媛明确表示不清楚霍骏借款的事,霍骏在亦陈述柳媛对其向原告王珏出具欠条及与原告王珏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知情。一般情况下,二被告的这种陈述有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责任开脱之嫌,但是,该笔债务形成于霍骏与原告王珏同居期间,霍骏不可能将此事与当时的妻子柳媛进行协商,所以,二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

二、该笔债务并非用于霍骏和柳媛的夫妻共同生活。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情况,被告霍骏与原告王珏同居期间,霍骏仅偶尔回家。霍骏是与原告王珏一起共同生活,而不是与柳媛生活在一起。事实上欠款均发生在霍骏与原告王珏共同生活期间。霍骏当庭陈述,其与柳媛关系不好,每月仅支付给柳媛和父母部分生活费,从原告王珏处拿的钱是用于与王珏的共同生活,与柳媛无关。而且,根据原告王珏提供的证据,原告大量信用卡透支是发生在2009年6月至8月间,此时,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因柳媛得知霍骏与原告王珏同居已经逐步恶化,霍骏在与原告王珏共同生活的同时,将从原告处拿的钱再用于与其关系恶化的柳媛共同生活不符合常理。另外,在原告王珏提供的2010年3月与霍骏所订立的协议上,王珏要求霍骏不可以再像对之前家庭一样不负责任、长期离家不归也不给家庭所需的生活费用,不尽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由此可见,王珏也认为霍骏对与柳媛组成的家庭不负责任、也不给家庭所需的生活费用。这一证据与原告王珏主张霍骏所欠债务用于与柳媛的家庭支出相互矛盾。

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兼顾配偶利益的保护。法律保障和追求公平和正义,不仅应当追求形式上的公平,还应当保障实质上的正义。因此,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配偶利益的保护。霍骏借款发生在其与王珏同居期间,在此期间所举债务应当首先认定为霍骏与王珏共同生活支出,应当由霍骏与王珏共同承担,霍骏虽认同借款事实,但因霍骏与柳媛虽有夫妻之名,确实互不尽夫妻义务,现王珏主张该债务由霍骏用于柳媛共同生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王珏未能提供该款用于与柳媛的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霍骏的个人债务。而且,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长期同居并生有一女霍羽思,由于该行为导致两被告关系彻底恶化并离婚,原告王珏与霍骏均存在过错。由一个在感情上背叛妻子柳媛的丈夫霍骏给与其同居的王珏出具欠款手续,再由王珏向已经与霍骏离婚的柳媛主张还款,显然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相违背,与现行社会所认同的人际交往常理相违背,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亦不宜认定被告柳媛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王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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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谁继承他的遗产,就要同时继承他的债务,可以带资料让律师具体看一下债务内容才能做定论
  • 最高法院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确定的最新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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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最高法院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确定的最新规定

    内容: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规定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如下: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确定的最新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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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由一方所欠债务一般不需要共同偿还,但是如果该欠款用于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需要共同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法明确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规范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最高法明确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规范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最高法明确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规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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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夫妇一方以个人形式所负债务是夫妇共有债务吗?

    内容: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夫妇一方以个人形式所负债务是夫妇共有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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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一方所负债务的偿还方式: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进行偿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范围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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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范围和承担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那么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范围和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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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情形只有两种: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因此,如果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你与你前夫应对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即李某既可以单独要求你或你前夫偿还2万元,也可要求你俩共同偿还。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系从外部关系来讲,不能当然由此认定该债务在夫妻双方内部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你与你前夫没有共同负债的合意,所负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在内部一般应为你前夫的个人债务,你对外承担了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你前夫追偿。
  • 夫妇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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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夫妇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确定

    内容: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债务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王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称该款用于家庭经营,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肖某称,其与王某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开始分居。原告所说的20万元借款不真实,即是真实的,该款也未用于家庭投资,只能认定为被告王某个人债务。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与肖某长期分居是事实,且在2009年6月王某曾起诉与肖某离婚,被法院驳回。在离婚诉讼中,王某并未提及有该笔债务的存在。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认定该笔债务应为王某个人债务,由其自己偿还。那么夫妇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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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一方在结婚后以个人形式所负债务是不是夫妇共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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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夫妇一方在结婚后以个人形式所负债务是不是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夫妇一方在结婚后以个人形式所负债务是不是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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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是否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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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夫妇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是否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那么夫妇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是否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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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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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一方擅自资助亲友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有债务?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夫妇一方擅自资助亲友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有债务?

    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关于财产处理问题中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可见,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亲友所负的债务应当为个人债务。那么夫妇一方擅自资助亲友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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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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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内容:于大海此处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主要指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或约定共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或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间接逃避债务承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只对离婚时发生侵害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侵犯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未有规定。有的认为债务人配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认为此时连带责任应有所限制即债务人配偶仅应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未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在此作一探讨。那么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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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和解决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2022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和解决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2022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和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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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债务的理解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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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夫妇共有债务的理解与确定

    内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那么夫妇共有债务的理解与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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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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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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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形式下的夫妇共有债务确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一方形式下的夫妇共有债务确定

    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具体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很少,导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不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生的夫妻个人债务仍然由一方负责偿还。文义解释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可能出现的夫妻双方串通虚构事实,制造个人债务,让另一方逃废债务,使债权人权利落空。那么一方形式下的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456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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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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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债务不能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哪些债务不能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哪些债务不能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3049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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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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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且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夫妻双方存在这种约定的除外。霍骏借款发生在其与王珏同居期间,在此期间所举债务应当首先认定为霍骏与王珏共同生活支出,应当由霍骏与王珏共同承担,霍骏虽认同借款事实,但因霍骏与柳媛虽有夫妻之名,确实互不尽夫妻义务,现王珏主张该债务由霍骏用于柳媛共同生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那么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2332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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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债务不能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哪些债务不能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一.共同债务的含义与种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那么哪些债务不能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478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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