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或者损坏时,以债务人的赔偿金作为代位权,继续保障债权,债权人可以优先取得代位权的赔偿,债权人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享有代位权,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根据这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主张权利,从而优先受偿。那么物上代位性的定义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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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物绝对灭失,则无论是事实上灭失,还是法律上灭失,各国立法无不视其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事由。如日本民法典不仅承认抵押物绝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而且承认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的物上代位。催天下小编认为,在抵押物相对灭失情形下,无论是抵押物转让的价金,还是抵押物出让的租金,均无需进行物上代位。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那么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的成因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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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三,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申请人径行请求,这是代位权管理权的表现。该司法解释虽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适用,但对于创建中国债法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意义还是十分重要的,这一司法解释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理,使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建立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那么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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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未来的《物权法》应当规定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似乎没有反对的理由,但仍有如下问题需要再斟酌。由此可知,对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在其法律构成上,中国现行法未采取法定债权质说。但因对于赔偿金、保险金等现物本身的效力,不是物上代位问题,而是担保权的直接效力的问题,即,是担保权的追及效力问题,故现在修正以往的意见,改为抵押权物上代位于保险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补偿金请求权上的观点。那么抵押权物上代位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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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及代位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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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使代位权的效力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中止代位诉讼。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那么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及怎么进行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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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往返的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那么代位执行费由谁承担又有何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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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代位权被法院认定成立,则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那么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阐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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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争议主要集中在代位权的客体即其行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为到期债权。近年来,存在应对代位权的客体基于目的性扩张的原则进行解释、补充的观点。该观点认为,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权利非常广泛,可概括为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另有观点认为,审判中应避免代位权扩大的倾向。由于该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过分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威胁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产生的各项合同法律制度,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损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权法的稳定。那么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司法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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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车险代位求偿权的第一点要求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第二点要求是车主本人有追求赔偿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那么汽车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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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其他部分股东在不受起诉影响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利益而享有公司利益,即股东代位权。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也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那么如何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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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那么代位权的行使是否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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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受理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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