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受理代位权诉讼

导读: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受理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不向次债务人履行债权,影响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自己的债权,那么如何处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释[1999]19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如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