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具体包括哪些
导读: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主要是指与协议管辖及协议仲裁的协调问题,对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那么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具体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主要是指与协议管辖及协议仲裁的协调问题,对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关于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具体包括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照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主要是指与协议管辖及协议仲裁的协调问题,对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
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
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
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1、代为权诉讼的基本概述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③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