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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67德国刑法典第28条第第1款规定“正犯的刑罚取决于特定的个人特征第14条第1款的如共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缺少此等特征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处罚。”68尽管德、日等国刑法典中有共犯与身份的规定但在理论上争论十分激烈以至于相关文献可谓汗牛充栋。笔者认为上述共犯处罚根据论的讨论对于我们解决共犯与身份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主张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致使正犯堕落而陷入罪责与刑罚的责任共犯论说明非身份者加功于真正身份犯时作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的可罚性没有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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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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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二gt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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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据此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一、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现有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的一个重大疏漏之处在于否定了片面共犯学说不承认片面共犯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因而被称为普通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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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因此研究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要界定轻伤害案件共同犯罪的范围就必须考察社会上存在着的各类伤害犯罪现象及处理共同犯罪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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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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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歧意见该案不能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大家没有意见但该案应如何处理存在几种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杨某不及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直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将刘勇宇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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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分为1正犯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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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刑法典将过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过失共同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以这种相互监督的义务为基础在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时追究过失共同刑事责任可以说是遏制过失犯罪不断增加势头的必要举措。④过失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发生时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各行为人可能为了逃避侦查、起诉逃避法律责任可能相互包庇对方毁灭证据加大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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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因此立法的演变不表明刑法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苗无疑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实践中处理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案件时认定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一定难度。苗理论上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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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责任共犯论责任共犯论Schuldteilnahmetheorie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诱使他人堕落从而陷入罪责与刑罚。8三是“责任共犯论以与刑法上的法益保护没有直接关系的所谓诱惑正犯堕落之类的心情的、伦理的要素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基础这在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的立场看来不得不认为将法与伦理一体化的责任共犯论存在根本性的疑问另外责任共犯论所采的极端从属性立场也有悖现在所公认的‘责任是个别的’的刑法原理以及现在日本多数说所支持的限制从属性说的立场。”
内容:鉴于共同正犯问题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本文试通过对共同正犯性质的界定、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分类以及处罚等问题的初步研究以期展开有益的探索。在外国刑法中“所谓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一是指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对应。另一种截然对立的观点认为共同正犯是共犯的一种不是正犯的一种。笔者认为共同正犯既是正犯的种类又是共犯广义的共犯的一种二者并不矛盾。其性质具有二重性既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又是共同的实行行为其本身既具有正犯性又具有共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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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文共分二大部分包括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关键词共同故意共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一共同犯罪的认定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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