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主犯胁从犯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较之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共同犯罪人彼此鼓气共同谋划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简单相加。。而共同犯罪形态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也一向是刑法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也是如此。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23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过失共同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是指过失的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过失的同时或先后犯罪属于单独犯罪的形态。因此对两者的处罚原则也应泾渭分明对过失共同犯罪适用共同处罚的原则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分别处罚的原则。对于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理论上多持否定意见认为共同犯罪只有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而在实际中过失共同犯罪是存在的并对此探讨如下过失共同犯罪存在与否的争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进而从立法上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从上述两点来看李某缺乏致死孙某的犯罪故意孙某死亡的结果并非受王某与李某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对这种情况通说认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之外的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如果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是注意规定则不可能得出上述结论而只能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行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条件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有论者以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是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为由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认为必须有共谋才能对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处理。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内容: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本案中张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争议但作为资金使用人的李某并不是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属于刑法第272条所要求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本案中张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争议但作为资金使用人的李某并不是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属于刑法第272条所要求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李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李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那么李某是否可以作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因此李某是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所以当共同伤害行为人已着手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伤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共同故意伤害人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中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尽管其余共同参与者并不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认为全体共同犯罪人均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一般认为当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人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或防止了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部分故意伤害实行犯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中止其他没有中止意图和中止行为的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如果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不相上下难以判断作用大小的可以都当做主犯处罚但是不可以都当做从犯处罚,主犯、从犯的区别是相对的是在同一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人相比较而言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了协力因而被协力者与协力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笔者认为否定说才是科学的肯定说不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主要理由是1.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1.共同犯罪第25条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1.共同犯罪第25条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共帮助 1941 次
共帮助 1916 次
共帮助 1475 次
共帮助 1462 次
共帮助 1412 次
共帮助 1400 次
共帮助 1289 次
共帮助 1277 次
共帮助 1202 次
共帮助 1174 次
共被浏览 4206 次
共被浏览 4047 次
共被浏览 3456 次
共被浏览 2926 次
共被浏览 2593 次
共被浏览 2439 次
共被浏览 2329 次
共被浏览 2098 次
共被浏览 2091 次
共被浏览 205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