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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理由如下:
1、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明确了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各项诉讼权利的原则。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所谓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案件的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已确认证明力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对存在有质疑的证据进行发问。
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的权利,不仅属于质证的范畴,还是法庭辩护权的具体体现。可以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以及程序问题等存在的质疑,可以通过诉讼技巧、逻辑思维等策略,通过发问和答问予以解决。当然,发问的内容必须有的放矢,确保发问起到预期作用,达到理想效果。
3、关于《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发问”,那么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官不能禁止或拒绝当事人主动要求发问的理由。因为当事人的发问和答问是构成法庭质证、辩论的重要元素,也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必要条件。那么法官禁止发问,应当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行政诉讼庭审时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行政部门进行发问,“民告官”就没有意义,当事人在法庭上针对案件焦点的发问,应当是予以保护的诉讼权利。若是禁止发问,那么不仅会影响庭审程序的正义,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法官连发问的机会都不给,如何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时的诉讼权利。
但是往往发问的结果却是沉默不语!这点实在是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成为行政案件庭审的普遍现象。希望在将来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明确“发问”环节的规定,确保诉权实现形式得到必须保障。
行政诉讼,可以不开庭审理,通俗地说,可以连说话的权利都不给你,何谈让你问话!
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吗?
不但有权利向被告发问,而且还有权利向法官发问。因为一个庭审,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向法庭提供证据的程序,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也就是说整个庭审就围绕着“举证”、“质证”、“确证”这么过程,所以原告、被告之间是可以互相辩论发问的。(案件有问题私信我,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提到权利,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7月废止)中就有规定: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原来的司法解释文件,这个当事人向对方提问的权利可以找到依据。
而2019年7月后没有了。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庭会询问,双方有无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如果当事人有问题向对方发问,法庭会要求对方回答这个问题。
但是,如果法庭没有安排这个环节,你说法庭违反法定程序了,也找不到依据。
在公堂上仅有法官有权提问被告
把对方辨别识清,原告向被告提问是一种技巧和手段,并且可以非常有效地使用事件现就结果进行逆向查证。
原告可以向被告发问。但实践中是否存在这个环节,主要看主审法官。
法庭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一般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毕以后,法官会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发问应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发问的,相互发问结束以后,法官才会向各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如果庭审中,法官没有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结束以后,举手向合议庭说明,提出申请,这是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权利,法官也一般会准许。
我们代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方面有些证据可能不太强的,我们会想办法在发问环节通过设计问题,通过对方的回答去实现证明的目的。
在代理一起强拆案件中,虽然我们已经举证证明了某征收局的强拆行为违法,但是在发问环节,经过询问直接让被告答出了自己并没有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权利。
我踫到过,不能发问,全由法官问被告,最终原告胜诉。
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发问时间是庭审中的辩论阶段,法庭不准你发问,是违法审理,你可以审判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抗议,或拒绝在庭审记录上签名,或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动产提起 ...
2022.05.08 2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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