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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价格不满意怎么办_政府拆迁补贴不满意

2022.09.13 276人阅读
导读:由于拆迁征地这事儿涉及人员众多,尤其是老百姓很多不是很懂相关法律,人多嘴杂在这时候基本就表现的淋漓尽致,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谁接触谁蒙圈,拆迁方有时候几个回合下来都被你折腾的冒火连天。

找一个稍微稳重点的、懂点法律的、沟通能力强的人,由他出面做代表跑接下来的流程。

第一步,你们都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听听对方的解释,这个价格到底是怎么出炉的。

第二步,你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步,大家若是对鉴定结果再不满意的,搞不好就要做好诉讼准备了……

上面是一种比较繁琐的方式,下面说一个简单易操作的方法,那就是:

找专业人士帮大家跑腿!比如,找律师!

当然,若是拆迁户当中恰好有个律师是最好的,他就直接帮大家伙办了这事儿,若没有,建议大家还是集体聘请一个吧。

毕竟,拆迁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众多,每个地方实施细则又不一样,并且即便法院判案也基本是千案千判,很少有绝对衡量的标准,因此,让不懂法的老百姓跟专业拆迁方交涉,会吃亏的。

而律师则不同,他们会运用自己掌握的常识,雄厚的知识储备,尽快的在法定的时间内,按部就班走好每一个流程,争取老百姓利益最大化。

所以说呐,一旦找了律师后,你就不用操心了,一切麻烦就由他解决吧。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拆迁当事人对复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复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拆迁评估指的是什么?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2、评估价不高,自己找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可以吗?

不可以,因为这样是不会被拆迁人认可的。

3、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复核的评估费由谁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欢迎关注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1.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以上就是评估办法中最直接的一条关于评估价格标准的说明,包括建筑物内的相关附着物如设备、物资等等。另第十四条也有相关约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如果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疑问,评估机构必须给出说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要在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如第十九和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如果对复合结果仍有异议怎么办?

第二十二条有解释,仍然需要再10日内提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鉴定成员也有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如果在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怎么办?

没关系,第三十二条也有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细节有了明确的规定,当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专业的律师更清楚之间的内部联系以及时间约定,如果你正遭遇被拆迁评估,而评估价格又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注意期间的时间规定,因为如果超过时间不提出异议或符合,则默认认可了评估价格,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

首先我们应该对评估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确定评估机构:(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2)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状况,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评估结果与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对于前者,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当然,被征收人可能对收到的评估报告仍然存在疑问和异议,具体如何救济请看下文。

对评估报告存在疑问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可见,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存在疑问,有获得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如果评估机构拒绝作出说明,被征收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后期维权。

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怎么办?

1、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在此,一定要注意时间点和申请机构的问题。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务必要在收到评估之日起10天以内提出复核申请,且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

2、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在此,要注意的是鉴定申请针对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时间点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且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

1、首先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2、如果还不满意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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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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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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