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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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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汇通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孝感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汇通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内容:湖北省孝感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汇通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判决,北京市海淀区汇通建筑工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湖北省孝感市建筑芳务公司劳务费一万六千七百七十七元三角二分。判决后,孝感劳务公司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本院、汇通建筑公司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六月,孝感劳务公司与汇通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合作会同。本院认为,汇通建筑公司与孝感劳务公司签订协议后双方应积极履行。那么湖北省孝感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汇通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2738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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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有进项抵扣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务公司有进项抵扣吗
内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出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不得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工程。那么劳务公司有进项抵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2871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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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与私人签订劳务外包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可以与私人签订劳务外包吗
内容:可以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公司劳务外包的,那么员工就与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签第三方的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工人会被认定为你公司的员工。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相比,用人单位(发包方)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司可以与个人签订劳务外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约定明确,发生纠纷该如何解决等情况,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公司可以与私人签订劳务外包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那么公司可以与私人签订劳务外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1819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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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陈宗琼律师
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2658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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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合法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4.24772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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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连带责任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连带责任吗
内容: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分包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缺陷,一旦规定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实际施工人为了取得工程欠款,不论分包情形如何,均会主张构成违法分包以便向分包人主张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连带责任吗,由此可知,当分包主体不合格或是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需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1768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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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退休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招用退休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内容:今年65岁的老李原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工作,60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因老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老李之子李某因进行工伤认定缺少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仲裁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那么招用退休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1287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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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订劳务合同要开发票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个人签订劳务合同要开发票吗
内容:但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才可申请代开:(一)代开申请人应提供购销、劳务合同或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加盖了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二)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件,须出示原件,第一次代开须提供复印件存档。如属个人在外县(市)经营并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还应提供相关经营或居住证明。(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那么个人签订劳务合同要开发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0633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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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国营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国营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
内容:原告孟国营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国营诉称,2006年5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郑州大学项目部与我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郑州大学新校区内工程进行化工建筑、土木机械学院楼栏杆进行加工安装。河南省南阳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在先,签订分包合同在后,河南省南阳市建筑工程总公司2005年3月29日改制后,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在法庭向其释明后,原告孟国营仍坚持要求河南省南阳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原告孟国营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2642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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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内容: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查一某某、王晓钟,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晓晴、郭春元到庭参加诉讼。判决,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湖北省某某市建筑芳务公司劳务费一万六千七百七十七元三角二分。判决后,某某劳务公司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本院、某某建筑公司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六月,某某劳务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合作会同。本院认为,某某建筑公司与某某劳务公司签订协议后双方应积极履行。那么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1.12.2645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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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存在劳务关系是员工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签合同存在劳务关系是员工吗
内容:没签合同存在劳务关系是员工吗1.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人员不是员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那么没签合同存在劳务关系是员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032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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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按照劳务分包签合同是否有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专业分包按照劳务分包签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李楠楠律师2022.02.2250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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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xx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2775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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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分类
许瑞林律师
劳务分包分类
内容: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工程转包,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劳务分包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1844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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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内容: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 年2 月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发包给刘某某。本院认为,刘某某与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部门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那么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227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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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王熙 511评论 -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元甲交通律师 783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6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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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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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去年九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入职十多天便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单位拒不配合,多次沟通无果后,单位将其从所有群聊中请出。审理过程中单位坚称刘女士为“临时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入职时间并不长,元甲律师靠不算充分的证据帮其成功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元甲交通律师 219评论 -
刘女士去年九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入职十多天便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单位拒不配合,多次沟通无果后,单位将其从所有群聊中请出。审理过程中单位坚称刘女士为“临时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入职时间并不长,元甲律师靠不算充分的证据帮其成功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张嘉娱 354评论 -
刘女士去年九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入职十多天便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单位拒不配合,多次沟通无果后,单位将其从所有群聊中请出。审理过程中单位坚称刘女士为“临时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入职时间并不长,元甲律师靠不算充分的证据帮其成功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李楠楠 24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