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利益是被告适用民事诉讼吗?
在中国法律里面,疑点利益是否归于被告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事审判领域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中国法律里面,疑点利益是否归于被告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事审判领域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1应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实践中经常有离婚中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应防止在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认可在这种类型中又以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向父母或其他的亲属举债的较为普遍也较难认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发现对方在离婚在具备起诉的情况下尽快的起诉并把夫妻列为共同的被告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那么离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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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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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注意事项在处理共同诉讼案件时,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在接受委托前,律师需要明确共同诉讼人的身份是原告还是被告,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诉求,在处理共同诉讼案件时,律师需要关注构成要件和注意事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结语: 共同诉讼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2、协调当事人意见:由于共同诉讼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意见,并积极协调各方达成共识。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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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的来说,多名被告可以共同委托一位律师进行辩护,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同时要满足一定条件,最后,要注意的是,虽然多名被告可以共同委托一位律师进行辩护,但是律师在代理被告之间的关系时,需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规定,不能因为代理多名被告而存在利益冲突,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然而,是否允许多名被告共同委托律师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多名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一位律师进行辩护,首先,要判断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律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复杂程度、被告之间的关系等等,在中国的法律界,一般情况下是允许多名被告共同委托一位律师进行辩护的。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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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就本案而言,如果不能把村委会列为被告,势必使C公司的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失。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本条规定来看,清算是一个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亡的必经阶段,如未经清算则视为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在C公司破产的情况下,C公司的债权人以村委会为被告,要求其返还100万元出资,应当认为是正当权利的行使。那么本案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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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一般的关联公司破产案中,各国已发展出一系列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如揭开公司面纱、深石原则等。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本条规定来看,清算是一个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亡的必经阶段,如未经清算则视为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在c公司破产的情况下,c公司的债权人以村委会为被告,要求其返还100万元出资,应当认为是正当权利的行使。那么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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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这时可以适用留置送。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合同及侵权案件,离婚涉及了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主”,必须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处断,判断其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应适用拘传。如果缺席判决离婚了,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利益,这显得对被告又欠缺了公平。那么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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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是精神病可以调解离婚吗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进入诉讼阶段。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举证方面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那么被告是精神病可以调解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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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2年1月4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刚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不承担抚养费。当天该社召开全体社员大会该社社员一致同意被告张某某的申请。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离婚后在原告吴某某与其子小刚户籍没有迁出或从被告张某某的名下分出之前原告吴某某与其子小刚仍然是甘州区某镇某村社的成员其应当享有某社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现被告张某某擅自以户主的身份申请放弃原告吴某某及其子小刚本应分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母子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此被告张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离婚夫妻没有权利处分对方的应得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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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例2004年11月23日,谭某与陈某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谭某加工羊毛衫。2005年3月25日,因陈某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加工费,且下落不明,金某遂向谭某进行调查。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谭某行使代位权。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析法被告谭某答辩称:本案中,原告金某并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法律规定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数额不明确将可能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金某的代位权,判令谭某向金某支付加工款38044元。那么灵活适用代位权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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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本条规定来看,清算是一个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亡的必经阶段,如未经清算则视为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在c公司破产的情况下,c公司的债权人以村委会为被告,要求其返还100万元出资,应当认为是正当权利的行使。那么债权人利益要怎么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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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那么离婚案件二审被告死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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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案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所获取的钱款性质为贿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为掩盖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那么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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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要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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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其局限性是什么可以说,合同关系本身便是一种信赖关系。照此说来,任何违约行为都是对信赖的侵犯,信赖利益涵盖的范围可以很宽。不过通常所说的“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有其特殊含义。二是信赖利益,指原告因相信被告的许诺而改变了自己原来的状态。从历史上看,英美法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的做法,是随着对履行利益赔偿原则的限制发展起来的。换句话说,即使一方仅要求成本费用的赔偿,在确定具体数额时,也还要考虑其未来是否能够获得利润这个因素。那么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其局限性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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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们把每一次委托,都当成生命的修行,用心、专注的去做好,务必做到问心无愧、事后无悔!每次收到客户认可的锦旗,心里都特别激动,维护当事人利益是我们最大的使命!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