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2021.12.03 06: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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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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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4、采取了保密措施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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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 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的,法院的量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

    内容: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第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那么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44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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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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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4、采取了保密措施《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内容:采取保密措施和设定竞业限制义务,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两者联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比较显著的。而且《刑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成为“所有人”,表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可以享有所有权。(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高两年。(三)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保密协议的作用仅仅在与书面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同时可以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后的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四)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那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10100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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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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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

    内容: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导语:商业秘密作为一个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乎公司发展,大部分公司为了预防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也会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条款。但是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多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李孟阳律师
    2022.12.154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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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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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不一定构成犯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不加密就不是商业秘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不加密就不是商业秘密

    内容:无线电厂认为,电子设备公司、王某、刘某、外贸公司、香港公司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5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被告之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法律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作为商业秘密在客观上应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这些均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那么不加密就不是商业秘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1061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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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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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补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补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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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101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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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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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商业车险退保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办理商业车险退保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内容:办理商业车险退保的前提条件有哪些1、商业险退保条件车辆的保险单必须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该车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可退保从保险公司得到过赔偿的车辆不能退保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未得到赔偿的车辆也不能退保投保人重复投保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如果交强险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律不予退保。那么办理商业车险退保的前提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088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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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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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禁止生效条件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竞业禁止生效条件

    内容: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那么竞业禁止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1067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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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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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商业秘密和规范竞业禁止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保护商业秘密和规范竞业禁止

    内容:前,由于人才流失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日益严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已成为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必不可少的合同文件。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正确理解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范性。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那么保护商业秘密和规范竞业禁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1016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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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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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新颖性;实用价值性;秘密性。联合网络公司的网站经过经营,已经具有相当数量的用户。相当数量的用户又能给联合网络公司带来巨大的广告收入,因此,注册用户信息对于联合网络公司具有经济价值。同时,联合网络公司为自身网站的注册用户信息数据库设置了密码,并且该密码只有作为主要技术人员的关某知晓,在联合网络公司与关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也有相应的保密条款,因此可以认定联合网络公司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网站注册的用户信息构成了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

    内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行为人客观上具有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教唆、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造成的结果,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李维律师
    2023.09.2091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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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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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内容:刑事责任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违反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其中,行政责任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1. 立案:行政机关发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包括:1. 行政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孟阳律师
    2023.10.1353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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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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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秘密侵犯罪怎么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商业秘密侵犯罪怎么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

    内容: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侵犯商业秘密应该如何赔偿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先不申请调解,直接诉讼或仲裁,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王学瑞律师
    2024.03.0577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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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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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有哪些

    内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意味着构成要件的齐备,即犯罪的既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是侵犯商业秘密既遂的标志。所以,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存在理论基础。

    孔孟廷律师
    2022.01.1028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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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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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内容:目前已有的一些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均表明,竞业限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故单位与职工约定竞业避止,首先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该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产生及设定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约定竞业避止,如果离开了商业秘密这个前提,竞业禁止条款无疑就变成了霸王条款。那么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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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097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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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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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罚标准:1、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律师:以同一性鉴定为例,谈侵犯商业秘密罪之无罪思路非公知性鉴定与同一性鉴定同属秘密性判断的两个方面,非公知性鉴定与同一性鉴定是具有先后顺序的,非公知性鉴定在先,而同一性鉴定在后,若鉴定结论得出涉案的技术信息为公知技术,则标明该技术信息无须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自然也无须对被害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技术是否相同进行鉴别,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鉴定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在出具该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之前,要对国内外数据库进行相关检索,以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性。

    于海明律师
    2023.03.1674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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