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同意我以我的名义定居私生子户口。我还能给孩子定居吗?



可以给孩子落户。非婚生子女吧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父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亲子鉴定证明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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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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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抚养私生子送孤儿院违法吗不抚养私生子送孤儿院是违法的,既然生下来就有抚养的义务,否则将会构成遗弃罪!刘某妻子在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遂与刘某离婚,单独抚养其与刘某的婚生子。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何某某诉诸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六万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刘某冬能独立生活为止。在铁的事实面前,刘某不再推托,只是称自己还有一婚生子需支付抚养费,且目前没有工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父母,因此只同意支付刘某冬抚养费每月二百元。因此,刘某不能拒绝向非婚生子刘某冬支付抚养费。那么不抚养私生子送孤儿院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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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私生子有权分割妻子财产吗丈夫的私生子对于女方来说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是不能继承女方财产的,但如果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可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和权益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同时,确保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继承权的实现。那么丈夫私生子有权分割妻子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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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私生子的监护权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可由生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对于处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分别居住的监护权问题,可依据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那么私生子的监护权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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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前,李女士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父母。在法庭审理期间,李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李女士,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院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那么妻子名下房产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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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丈夫欠债妻子是否可以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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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一、民法典中妻子出轨与他人同居,算重婚吗民法典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属于重婚的行为,会构成重婚罪,一、民法典中妻子出轨与他人同居,算重婚吗民法典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属于重婚的行为,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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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婚外私生子被妻子发现后怎么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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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理由如下:1、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仅仅限于存在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间或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间,对于丈夫的私生子,妻子没有抚养的义务。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负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应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更不是另一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赡养义务。虽然对非亲生子女进行了抚养,但并不存在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非亲生子女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而且,夫妻关系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因此,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那么妻子要承担丈夫私生子的抚养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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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以个人名义在外借钱妻子是否需要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丈夫以个人名义在外借钱妻子是否需要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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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受害方的丈夫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同居”还是“通奸”。虽然过错方有5年之久的婚外情,但其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某人同居”的特性,只属于“通奸”的性质,不在《婚姻法》第46条可以索赔的范围之列,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受过错方向过错方索赔的诉讼请求。那么丈夫与他人通奸,妻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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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时隐藏财产1996年,开县敦好镇女青年常某与邻村的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据悉,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出约定。10年之后,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常某向开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开县法院判决准许-常、刘二人离婚,并对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去年3月19日,刘某遂向开县法院起诉,要求对前妻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19380元进行分割。综上法院认为,常某在离婚案审理中否认有存款,又在次日暗自将19380元存款提前支取,其独自占有、拒绝分割给刘某的行为,侵占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属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妻子离婚前转移财产成了被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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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法庭审理期间,李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李女士,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院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那么妻子名下的房产是否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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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如果丈夫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丈夫生前欠债该妻子承担吗丈夫生前欠债,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应该承担还债责任,涉及到个人债务的,如果妻子不继承丈夫的遗产,那么妻子对丈夫生前个人债务没有承担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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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贺*秀以其对丈夫的私生子没有抚养义务为由,要求退还扣划款项。李*伟不履行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扣划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判决内容,是合法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贺*秀在与李*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工资依法虽为夫妻共有,但依照婚姻法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共同财产仅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约定优于法定,在夫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李*伟不履行判决抚养义务,所形成之债务应当认定为其与贺*秀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有义务负责丈夫的私生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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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协商,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王*明所有,王*新归王*明抚养,曹*英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王*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养费,曹*英不予返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判归王*明所有;曹*英与王*明离婚后至王*新由曹*英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养费,应由曹*英返还给王*明。本案曹*英与王*明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曹*英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王*明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那么丈夫应否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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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恋爱名义让女方花费80余万元,历经7年今天圆满解决,客户满意的在澳大利亚喝了一瓶🍷祝贺的时光🍾🍾🍾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支持死者妻子20年抚养费,同等责任判赔116万。作为代理人努力让每一位客户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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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2019年10月再婚,2020年3月脑出血,在此情况下再婚配偶让被继承人立了两份遗嘱,被继承人2022年5月过世,再婚妻子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75%的份额。 经过我们几个律师的努力,对方遗嘱被推翻,我们比对方多继承了12.5%的份额。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