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每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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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私人借钱利息多少合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书面约定借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不支付利息。个人借款没约定利息怎么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那么私人借钱利息多少合法,个人借款没约定利息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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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要是当事人之间借钱时就没有约定利息的,就得按照无偿借用的规则,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这理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借出钱后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等到还钱的时候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其次,协议的年利率要在24%以内,这个范围是合规的,也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再次,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那么借贷中约定利息不明确,还能索要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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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荆州债权债务律师:借钱打借条应注意什么,借钱怎么约定利息一、借钱打借条应注意什么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民间借贷过程中一定要出具书面协议,出借人应知道借钱打借条应注意什么,提醒对方写好借条,免得发生纠纷没有证据。那么荆州债权债务律师:借钱打借条应注意什么,借钱怎么约定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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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6、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8、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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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那么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实际支付了利息,可认定为有息借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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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键字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1年9月2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月2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未予处理。协议明确约定位于经三路7号院1号楼1808H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给被告房款15万元整否则按银行利息付给。2被告所称的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法理评析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离婚后的书面财产约定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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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私人借款利息约定多少合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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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等到后面还钱的时候,因为借款人借的时间长而且借款数额较多,出借人完全损失了一笔利息,那么借条没没写约定利息,还钱时要给吗?所以,要是当事人之间借钱时就没有约定利息的,就得按照无偿借用的规则,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这理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因此,一开始约定借钱没约定利息,到期还款时对方要求支付利息,不同意的可以不给,当然,如果债务人自愿支付的也可以给。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那么借条没写约定利息,还钱时要给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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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在借款时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出借人就不能单方面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人是无需支付利息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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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前面小编也讲过借条的写法,但是借条有时候利息是口头约定的,没有书面写到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这种情况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法条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那么借款合同里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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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很常见,双方因为关系良好,受到感情约束,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有时候表达的比较模糊,基于信任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有些时候关于利息的约定就为口头约定,并未书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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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规定,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法律规定,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法律规定,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5、法律主观:民间借贷中可以约定复利,但是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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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依据《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口头约定利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依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3、口头约定利息证明有以下方式。那么口头约定的借贷利息具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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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民间借贷合法利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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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