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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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涉及到多少钱?如果沟通记录里面有描述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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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归还的款项先支付利息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逾期归还的款项先支付利息吗
内容:借款逾期归还的款项先支付利息吗所以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的时候,是不是先支付逾期的利息,要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而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先支付利息,如果双方就逾期利息支付问题协商不一致的,是可能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的。而在实践中处理借款逾期利息支付问题时,一般是会和逾期的借款一并支付的,因为借款一般是按期进行偿还的,如果当期还款逾期的,经债权人催收后,借款人一般是将本期的欠款、正常利息、逾期利息一并且清偿的。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那么借款逾期归还的款项先支付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35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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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款合同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有借款合同怎么办
内容:没有借款合同怎么追回欠款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没有借款合同怎么办成为很多借贷纠纷的导火线。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均未有签订借贷合同,甚至连借条都没有一张,这种情况下应如何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没有借贷合同的其它解决办法没有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也是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但是,借条同样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作为借贷合同的替代证据。很多时候即使有借贷证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也无法让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给我们应有的款项,对于我们追债来说还是没有任何实际效果的。那么没有借款合同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034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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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内容: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727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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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上应有哪些内容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上应有哪些内容呢?
内容: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应有以下内容:首先应是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和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约束,不同的情况让国家在利率、限额等的规定不同,也就界定了借款的方式和情况。其次,应是借款币种,不同的币种在利率上会造成合同的不同,也就要求借款合同上明确借款币种。借款用途也是借贷合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是国家对借贷的规范性和要求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增强借款安全性的要求,对债权人有较高的资金保护,也避免了债务人利用款项从事非法活动对债权人的影响。那么借款合同上应有哪些内容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064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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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问题说明的情况判断,遇到的是诈骗的。对方根本就没有贷款,不是真正的贷款公司,对方就是骗子。贷款的APP是假的,对方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骗走你的钱。然后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卡号错误是否会导致冻结?按照法律和金融的基本常识,卡号错误不会冻结,只是转账不成功而已。银监会和银行不会冻结资金,银监会也没冻结的权利。账户冻结的情况不需要验证资金或者保证金进行解冻。这样的贷款诈骗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首先,识别一下APP的真假。正常运营的APP在手机应用商店都能找到。所以遇到贷款诈骗可以去重新下载一个APP,看看是真是假。骗局之中的APP一般是通过短信链接或者是别人给的二维码下载的,应用商店里面没找不到,所以APP就是有问题的。其次,诈骗的收款账号都是普通的个人账号,不是公司的账号。骗子会说是什么专用账号或者财务人员账号。请大家记住金融机构绝对不会使用个人账号收款的。分析一下结果和处理方式。因为骗局中的借款根本不存在,所以你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下,不会有还款责任。不会影响征信。因为只有正规的金融机构,在你有还款逾期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征信,骗子无法影响征信。最后,看看你是否已经被骗了,如果没有损失,就不用理骗子说的法律责任的问题,直接删除他们就可以了。如果已经有损失,请直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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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支付款项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先支付款项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内容:先支付款项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那么先支付款项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753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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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迟迟不还款如何处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迟迟不还款如何处理
内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欠条、借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两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
崔玉君律师2022.04.1856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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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初步判断是诈骗,不要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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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签了合同没下款是违约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签了合同没下款是违约吗
内容: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对方不愿意按合同处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签了合同但是没有发放想对应的款项,主要看相关合同是否有注明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发放后,若是,则没有下款是违约,若不是,则没有下款,可以行驶自己的正当权利进行维权。
李楠楠律师2022.04.15372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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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内容: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只有在借贷合同签订的地方法院才有权审理这种案件。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很多事实都是表明了,借贷双方有时是不认识的人,如果这个时候发生借贷合同纠纷直接上诉即可。但是只要签订之后,这份合同双方也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借款人如果做出违反合同的事情,那么借贷合同签订地的地方法院就有权对其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惩处。那么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039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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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打借条的借款能起诉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打借条的借款能起诉吗
内容: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可能抗辩其收取的款项是租金而不是借款,如果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被告可能抗辩其收取的费用是行纪合同下的报酬,并非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可能以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为由抗辩其收取的款项属于保管费,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前述“明示的方式”。
冯清琴律师2023.03.0231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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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款借条(请问借款条怎么写)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材料款借条(请问借款条怎么写)
内容:欠材料款该怎么打欠条在法律规定中规范有效的 欠款合同 应具备如下内容:1. 欠条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欠材料款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欠材料欠条的内容包括:1、应写清楚货款欠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还款协议之约定,按期如约如数付款,如有一期未按期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款项,如果乙方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则甲方有权剩余借款向 法院起诉/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等)由乙方承担,并加付1%的违约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任冰峰律师2023.03.099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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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委托他人追讨可以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委托他人追讨可以吗?
内容:这些事情都是你自己去做的决定,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有可能不认账,这个时候放款人就要拟定一个委托书才行,只要有了这份委托书,那个时候就可以找别人去代替自己去讨债了,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在很多的情况下,都是可以选择这样做的,实际上这样的一个做法也是合法的,但是有的人就不愿意去接受这样的做法,觉得放款人想收回款项还不自己来,难道说随便找个人就是可以的了吗?确实是这样的,只要放款人拟定好了委托书的话,那样是完全可以随便找个人去追回这批款项的。那么借款委托他人追讨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052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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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原告主张借款被告不认可怎么办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仅有转账凭证原告主张借款被告不认可怎么办
内容:法官后语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 经明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除需要有款项支付的证据,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例一本案中,原告姜某某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被告张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张某某不予认可并提供&ldquo。
张嘉娱律师2023.06.2860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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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没收到款项借款合同生效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网贷没收到款项借款合同生效吗
内容:进行网络贷款时,贷款人要注意网络贷款平台的合法性,要注意贷款合同的内容,很多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利息是比较高的,并且设置了很多的限制性条款,那么网贷没收到款项借款合同会不会生效?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姚平律师2021.11.0350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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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婚内借款的法律效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认定婚内借款的法律效力
内容:怎么认定婚内借款的法律效力我们可以得知婚内借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其如何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需要认定借款的真实发生,如果没有发生借款这一行为,则认定不了!婚内借款的效力应予肯定一、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那么怎么认定婚内借款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134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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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交付款项能解除吗
陈宗琼律师
借款合同未交付款项能解除吗
内容:《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那么借款合同未交付款项能解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763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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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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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10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606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北京法律咨询 464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宋官骐|元甲律所 556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555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铭芝 505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