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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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内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收回房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房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或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话,是可以要回房子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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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业主要解约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业主要解约
内容:2010年2月1日,朱某和邹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朱某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旅馆租赁给邹某经营,租期为两年;租赁期间,邹某不得随意改变内屋结构和设施,且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果朱某打算收回旅馆,则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邹某,并补偿其损失费2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与邹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邹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之前,即单方面对租赁房屋的结构进行改变,双方随即对装修物的归属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那么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业主要解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247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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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内容: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个案点击 刘先生和妻子刘女士闹离婚,夫妻商定将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一套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住房卖出。妻子刘女士得知后将刘先生、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转让房屋行为无效。后双方闹离婚时她方知刘先生已将房屋转让。当时,刘女士向刘先生出具《证明》,系同意刘先生出售该房屋。授权范围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刘先生赠与赵女士,超出了刘女士的授权范围。在刘女士未同意刘先生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他人的情况下,刘先生将房屋赠与赵女士,该处分无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3118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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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能擅自向租赁方涨租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中介能擅自向租赁方涨租吗?
内容:针对“借疫情涨价”一事,某中介机构回应称,多是因长租客想改为短期续约引起,与租客基本达成共识。此前,某中介机构发布公告称,每一位自如客应该主动提交春节返程、出行信息。作为房屋中介机关是不能私自涨租的。私房的租金标准,可由租赁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在合同期内,双方应按合同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房东无权擅自涨房租,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你的损失,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房屋中介能擅自向租赁方涨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893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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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这里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那么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0620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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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内容:王某山看到来小影下定决心要和他离婚,便偷拿了宋某影的印章并书写了“赠予书”,在法院传票未到之前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予了张某燕。法庭审理后做出判决,王某山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宋某影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无效。分析此案涉及的问题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山同宋某影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那么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3198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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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起诉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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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房东能擅自清空房屋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租到期房东能擅自清空房屋吗
内容:法院认为李先生一直按约定交纳房租,并无违约行为,可租期还没有到,房东就擅自清空房屋,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定义是指,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出租人与租户双方责任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以及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二、案例分析:房东就擅自清空房屋,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李先生2020年和同事在浙江租了一个房子, 租期为一年,由于工作原因,暂时去了外地工作。
孔孟廷律师2023.07.1298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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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原则上应认定无效的。但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该处分行为在转让双方之间有效,在夫妻之间无效。不知情一方不得请求返还房产,可以在提出离婚时,请求处分方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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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屋有效吗
陈宗琼律师
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屋有效吗
内容:何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害了陈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何某应付给陈某一半的卖房款,即可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何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本案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房屋是善意的,且交付了房屋款,取得了买卖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该案中刘某取得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何某共同购买的,而该案中的夫妻并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显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屋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2323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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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_承租人能改变房屋用途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_承租人能改变房屋用途吗
内容: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翁玉素律师2022.05.06458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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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
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这时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办理地点为房产所在区县的建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164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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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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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出卖房屋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出卖房屋
内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卖房屋,并非绝对无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他人非善意的购房行为,且另一方配偶知道后不同意出卖的,其擅自出卖行为无效。配偶知情后对出卖行为予以认同或者购房的第三者属于善意且有偿取得的,可以认定该出卖行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产权,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与买卖房屋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那么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出卖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1618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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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房屋是合同诈骗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自转租房屋是合同诈骗吗?
内容:C.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那么擅自转租房屋是合同诈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1.12.2956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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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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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内容: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黄某与邓某系夫妻。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邓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邓某一个人,但是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案邓某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本案邓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黄某没有追认,邓某事后也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那么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150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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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你将租约未到期的房屋进行出售,租赁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有权要求你与对方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至合同期届满。你单方违约是要对房客进行赔偿的。如果你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你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应当认定转租有效。如果你是刚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在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转租合同。对于你是否知情未超过六个月需自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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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杨一凡律师2021.11.2377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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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签订房屋买卖无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自签订房屋买卖无效
内容:2005年1月10日,原告又以被告朱日顺与第三人朱挺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无效。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同院的坐落在南安镇东山村五羊滩坐北朝南土木结构两处房屋系邬坤风、朱挺梅、朱挺伟三人均因继承共同享有,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于1999年12月25日与当时年仅16周岁的朱挺伟签订“房屋让售协议”,该“协议”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本人作为“协议”主体人员,既未在该“协议”中签字,又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故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那么擅自签订房屋买卖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2851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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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
内容: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不能。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卖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定为无效的情况: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那么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120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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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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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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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20评论 -
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
北京法律咨询 404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北京法律咨询 353评论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409评论 -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姚平 356评论 -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姚平 637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