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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可以追偿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可以追偿吗
内容: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系因主观故意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就该部分迟延利息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属于合法利息,并未超出主债权的范围。本案中,担保人如果由于自身经济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却又必须自己承担该部分迟延利息,未免有失公允。那么担保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可以追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7102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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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 利息部分再起诉应否受理
陈宗琼律师
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 利息部分再起诉应否受理
内容: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利息部分再起诉应否受理 作者:黄燕 2011年5月8日,温某某借款8万元给朋友赖某某,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为1.5%。后赖某某未按期归还,温某某遂于2012年11月对赖某某提起了本金的归还之诉,判决已经生效。若温某某在本金起诉时提及利息,则不予再起诉;若在对本金起诉时未曾提及过利息,则仍可起诉,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对温某某在本金之诉后再对约定的利息进行起诉,法院应该受理。那么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622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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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了我的利息怎么办?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了我的利息怎么办?
内容:如果数额想当则更好完成。只要把利息环节处理好,实际造成的利息要单独偿还。并且在债权转让上必须对债务人和受让者进行通知。在这个案件上,债务人是清晰的,但是有必要和你的债权人讲清楚。其次债权的转让其实是对你和那位朋友借贷合同上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就是将这个债务关系转变为另一个债权人,而债务人未变。从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债务人将开始另行支付利息给新的债权人。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在通知债务人知晓债务转让的事宜最好使用书面的形式,这样确保送达,因为在合同法转让合同是一通知债务人与否来确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债权转让了我的利息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050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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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无约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利息无约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那么民间借贷利息无约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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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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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法律不保护的利息,加我具体咨询可详细沟通下?建议委托律师帮你,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教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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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利息是犯法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高利息是犯法吗
内容:在该范围内的利息,属于合法的利息;但如果超过该范围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签订借贷抵押合同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制约。
吴梦云律师2022.04.0223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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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都有哪些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都有哪些问题?
内容: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设定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那么民间借贷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都有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28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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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利息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利息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内容:股权质押回购利率是浮动的,那股权质押利息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利息,就是进行股权质押后,赎回股权所需要支付的利息。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那么股权质押利息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084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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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要约定借款用途吗?能先扣除利息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个人借贷要约定借款用途吗?能先扣除利息吗?
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那么个人借贷要约定借款用途吗?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那么个人借贷要约定借款用途吗?能先扣除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104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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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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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逾期违约金和利息计算问题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纠纷中逾期违约金和利息计算问题有哪些
内容:今天催天下小编在带你了解借款合同纠纷中逾期违约金和利息计算问题有哪些。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逾期违约金的给付数额的计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尽相同。有的计算到起诉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生效后十日,有的判决到实际给付之日。在强制执行时以此执行不属于判决不确定。那么借款合同纠纷中逾期违约金和利息计算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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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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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几年民事纠纷最多的案件。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那么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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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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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还会生效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还会生效吗?
内容: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担责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欲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变更主合同会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变更,这样,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也会随之发生了变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按照原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则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人可依法免除保证责任。那么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还会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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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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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息可以先扣吗?约定的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保护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中利息可以先扣吗?约定的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保护
内容: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至今为止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民间借贷中利息可以先扣吗?约定的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920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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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逾期不给怎么申请利息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抚养费逾期不给怎么申请利息
内容:抚养费逾期不给怎么申请利息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起诉申请利息,起诉胜诉后不执行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法律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设置的一种惩罚性责任方式。单独承担全部抚养费注意事项一、要审视单方承担抚养费的缘由。那么抚养费逾期不给怎么申请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268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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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以及最高利息是多少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以及最高利息是多少
内容: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合同法的规定,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利息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物质鼓励。因此,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就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以及最高利息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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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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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依据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拖欠货款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依据是什么?
内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那么拖欠货款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929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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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胜诉判决后立即进入执行程序,每周定时分三次催促执行法官,终于帮助客户吴总催下了结果,不但主张到了本金还有利息,延迟付款的利息也同步执行划扣到位,收到吴总肯定😁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15评论 -
自己处理十几年没有结果,委托天用律所4个月解决!当事人用自己的保险单做担保帮助朋友周转资金,但朋友拖欠十几年年多仍不还款。天用律师帮助双方庭上和解,要回本金及利息58万元,同时获得经济损失6万元!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9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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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借走20万元,逾期2年多未偿还,天用律所帮助当事人以借条为证据“以诉促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回本金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3.8万元。化干戈为玉帛,快速收回借款,这就是调解的魅力!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422评论 -
原告与被告相约去澳门DB,原告将60万澳元锁在保险柜,却让被告盗窃使用,原告报案后民警以案发地不在大陆内地无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着被告写下欠条😔 律师团队在大陆内地提起诉讼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盗钱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师费👏👏👏
邢颖 162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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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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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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