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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侵占的区别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与侵占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但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且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妨害。再有就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那么合同诈骗与侵占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2447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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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不知情情况下涉嫌电信诈骗应当这样解决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支招,不知情情况下涉嫌电信诈骗应当这样解决
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电信诈骗罪怎么判刑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律师支招,不知情情况下涉嫌电信诈骗应当这样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1962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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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款有一方不知情
陈宗琼律师
夫妻欠款有一方不知情
内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的债务和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的债务和责任,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告知债务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的性质、用途、金额等等,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的债务和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导致不知情的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不知情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陈宗琼律师2023.09.1315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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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给别人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给别人
内容:房屋所有权证也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我们需要将一些资料准备齐全,否则还是非常耽误我们个人的时间。要知道的就是在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过户的时候,还是需要缴纳一些费用的,包括税费以及手续费。
刘晓红律师2023.08.1857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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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取保后怎么判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涉嫌诈骗罪取保后怎么判
内容:定诈骗罪还是会判刑,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派出所应当继续侦查案件,是否会被判刑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存在有犯罪行为,判刑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需要判刑,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会被判刑,具体如下:取保候审后,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法院是要被判刑,犯电信诈骗罪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取保候审后 ,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法院还是要被判刑。
孔孟廷律师2024.01.263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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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公司集体诈骗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涉嫌公司集体诈骗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公司涉嫌诈骗罪员工会被判刑吗1、法律主观:公司涉嫌刑事诈骗,如果员工确实不知情,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分析:涉嫌诈骗一般构成刑事犯罪的,定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没有单位犯罪这一说的,即使是公司集体决定实施的诈骗行为,刑法也只能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员工对公司的诈骗行为豪不知情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员工参与诈骗,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按照从犯来处罚。
陈宗琼律师2023.11.0958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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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怎么判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怎么判
内容: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 不承担刑事责任,2、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 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怎么判1、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 不承担刑事责任,3、法律分析: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是不属于诈骗罪的,公司诈骗员工有业绩怎么判刑1、业绩工资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情节,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不承担刑事责任。
翁玉素律师2023.11.0290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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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能拘留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派出所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能拘留吗
内容: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派出所是否有权对人进行拘留,综上所述,派出所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拘留人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总之,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派出所拘留人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派出所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能拘留吗在法律上,警方通常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或合理的怀疑才能对个人进行拘留,这种情况下,被拘留人在法律上是有权进行申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必须在立案的基础上,具备足够的证据才能采取拘留措施。
李孟阳律师2023.10.0785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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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合同诈骗到哪里投诉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房遭遇合同诈骗到哪里投诉
内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二、合同诈骗的钱如何追回不够刑事立案的,可以在一年内去法院起诉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买房遭遇合同诈骗到哪里投诉”的相关知识,遭遇合同诈骗后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处理,派出所会将案件转到经侦大队处理。那么买房遭遇合同诈骗到哪里投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458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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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议您去找当时处理的民警反应问题,把您从名单上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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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自杀后还追赃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自杀后还追赃吗
内容: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地方返还诈骗的财物,法律主观:至于诈骗罪追款,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不合法的财产应当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分析被网络诈骗被骗金额五十多万,涉案金额就已经巨大了,而且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后果,公安机关肯定会高度重视,穷尽侦查手段,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抓获归案,并追回被骗的财产损失。
郭铭芝律师2023.10.1174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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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诈骗员工有业绩怎么判刑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涉嫌诈骗员工有业绩怎么判刑
内容:公司涉嫌诈骗员工有业绩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严惩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若是公司故意诈骗员工有业绩,则要从重处罚,一般情况下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文章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出发,深入剖析了公司诈骗员工有业绩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判刑的问题,公司涉嫌诈骗,员工业绩250万怎么处理如果一个公司涉嫌诈骗,处理方式可能涉及法律程序和内部调查,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不承担刑事责任。
邢颖律师2023.10.2662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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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诈骗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产过户诈骗案
内容:令人遗憾的是,公诉书对房产局有关涉案人员和违法办证环节概未涉及。2003年1月14日,沈阳市房产局以未缴纳契税为由撤销了1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对此,沈阳市检察院公诉书的表述是“2003年3月5日,在金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林利用原合同关系与条件采用欺诈等手段,通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该房产重新办理过户,从而取得15305号房屋所有权”。目前,虽然诈骗案主犯苏林已经受到了法律惩处,但沈阳市有关部门对金信公司的房产归还问题还依然没有时间表。那么房产过户诈骗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2449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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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诈骗不知情一般会判多久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参与诈骗不知情一般会判多久
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如果一个人因过失或其他原因参与了诈骗活动,那么其行为仍然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人参与诈骗但声称自己不知情,这需要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判断,2、参与程度:如果该人只是诈骗行为的辅助者,而不是主犯,那么可能会减轻其刑罚,如果一个人声称自己参与诈骗但不知情,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1、知情程度:如果能证明该人确实不知情,那么可能会减轻其刑罚,那么,如果一个人参与了诈骗活动,但是并不知情,他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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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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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那可能是因为您涉及诈骗案件被公安系统认定为失信。现在都是实名制,确实大部分与金钱有关的服务都会限制失信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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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别人诈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别人诈骗
内容:同时,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诈骗,不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是否知情结合案件全部证据综合认定,5、如果是在对于他人的诈骗行为确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了协助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知情情况下帮助他人诈骗拿了好处1、法律分析:中间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是被欺骗而成为中间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所得好处费是非法所得,必须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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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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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30万判多少年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30万判多少年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李维律师2023.11.1444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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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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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453评论 -
住院期间还未委托就得到了专业律师的全程指导,不错过每个细节,更有利于日后的赔偿。元甲律师本着利他之心、服务为本的宗旨,全面细节维权,该案有望突破之前301天误工期的记录。早一日委托更是早一日受益!
许瑞林 34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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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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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465评论 -
借走了上百万人消失,能告他诈骗吗?
王熙 95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