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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那么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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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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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根据是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反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可以再十五日内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决议。对本文所探讨的情况,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拟定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对起诉的期限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破产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管理人执行。那么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有异议时的起诉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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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1、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相关法律知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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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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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生活当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但仅凭借款凭证并不一定能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同时应考虑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下面由催天下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如何认定借贷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如何认定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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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那么债权债务发生后如何才能认定借贷关系是真实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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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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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欠条持有人可以认定为债权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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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存款凭证能否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能否认定债务关系,需要法院进行判断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那么存款凭证能否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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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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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那么破产债权的认定是怎样的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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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写借条就是重新认定债权。借条到期应当还款,不能及时还款,应当写还款计划或者重新打借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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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日本破产法第266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人,非经提供相当的担保,不得受领分配;第271条规定,对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未提供相当担保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提存分配。4我国法律对附条件债权参加分配没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类似德国立法的处理方法。附条件债权的另外一个很重要也很难操作的问题就是债权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参考国外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确定以下几项标准来确定附条件债权的数额: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只能为实际发生的损害。那么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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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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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该条的规定下,只要不能证明实际债务人与债权人作书面的特别约定,所有的夫妻一方债务应夫妻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夫妻间的内部关系,而夫妻之间的“内部信息”往往难于为作为局外人的债权人所掌握。不能假定条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有很大缺陷的,这不符合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规定的立法精神。那么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该怎么认定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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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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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怎么认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民法典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那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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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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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为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等,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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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质押合同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债权质押给第三人从而签订的一种合同。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解决,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对合同的公证并不能起到对质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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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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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借钱不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只有借条的话其实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为做出正确判决,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就要其他证据佐证。所以,特殊情况下,只有借条的话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出借人还是要找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的。那么债权人只有借条能认定只借贷关系成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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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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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内容: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那么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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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民法典怎样认定债权人骗担保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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