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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可以私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部分共有人可以私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吗
内容:换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那么部分共有人可以私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17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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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对方可能侵犯你的个人肖像权2、法律规定如下: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及肖像】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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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通过监护人私自带走孩子违法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通过监护人私自带走孩子违法吗
内容:没通过监护人私自带走孩子违法吗未经监护人同意私自带走孩子是违法行为。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那么没通过监护人私自带走孩子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188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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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过户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需要过户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内容: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那么股权质押需要过户吗,相关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060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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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有哪些
内容: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有哪些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车辆买卖中过户登记的性质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违反行政法律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442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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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经评估私自分割财产有效吗
许瑞林律师
离婚未经评估私自分割财产有效吗
内容:离婚未经评估私自分割财产有效吗是有效的。但是需要注意下几点第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第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离婚协议书中不侵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离婚未经评估私自分割财产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28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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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李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某,张某搬入该房屋居住。一个星期后张某和李某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王某回来后也表示反对李某出卖房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未经妻子王某同意出卖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签合同前李某向张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张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处分权,该买卖合同有效。笔者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出卖房屋的合同”从性质上讲属效力待定,诉争房屋买卖协议因未经权利人王某追认而无效。可见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2316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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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院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经法院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内容:律师给予以下解答:闫卓云律师:协议在你们之间是有效的,但根据房产交易部门的规定,买卖过户可能需要法律咨询对方的配合。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那么未经法院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252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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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卖房 5年后丈夫诉卖房无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妻子私自卖房 5年后丈夫诉卖房无效
内容:佟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5年前,蔡女士未经佟先生同意,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卖给了杨女士。5年后,佟先生将妻子与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妻子与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自房屋出卖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佟先生都没有提出异议,直到其起诉蔡女士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佟先生才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女士未经原告佟先生同意,私自与被告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被告杨女士关于买卖合同有效及自己属于善意取得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那么妻子私自卖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2956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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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能拿他的东西吗(欠别人的钱可以私自拿他东西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别人欠钱不还能拿他的东西吗(欠别人的钱可以私自拿他东西吗)
内容:法律分析欠钱不还拿东西抵账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对方协商,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拿东西抵债的,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就私自拿走和扣押他人财产的话,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会构成对于他人财产权的侵犯,欠钱不还拿东西抵账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对方同意以物抵债的话,也是法律允许的,债权人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并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来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冯清琴律师2023.04.2143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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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真正房主同意私自转租房屋无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经真正房主同意私自转租房屋无效
内容: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李先生预付的房屋租金1500元。该合同明确约定:此房屋张某只有使用权,不得整体转租。2007年7月,原告李某作为乙方同被告张某(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被告张某未征得房主同意,将王某的住宅转租给原告李某,租期从2007年8月25日开始计算。因被告张某迟迟不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征得房主的同意,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被告张某收取的1500元房租应退还原告,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那么未经真正房主同意私自转租房屋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2722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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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效力的影响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效力的影响
内容:该案中,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私自将其子曹某的车出售,此后车辆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对此行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罗某与第三人甲、甲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系均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2000年5月4日,第三人甲又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第三人乙。因该客车登记的车主原告曹某在车辆买卖期间不在当地居住,该车虽经三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曹某在返回东营后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母亲罗某退还车辆。那么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效力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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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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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后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内容:一协议离婚后如何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离婚之后当事人可以持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一旦丈夫先于公婆死亡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丧偶儿媳对公婆的协助赡养义务即告解除即使不尽赡养义务也不违法。那么协议离婚后如何办理房产过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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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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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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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未经评估私自分割财产有效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离婚未经评估私自分割财产有效吗
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对于夫妻离婚的情况是比较多的,有的夫妻三观不合只能离婚。离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在民法典中离婚未经评估私自分割财产是否有效呢?下面就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林艳英律师2021.11.0453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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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期间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
内容:离婚期间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般认定无效。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那么离婚期间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860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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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元甲婚姻家事 396评论 -
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财产分割律师 218评论 -
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元甲婚姻家事 483评论 -
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北京法律咨询 576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10评论 -
一起房产过户执行的案件,仅用两周的时间为客户全程办理完毕,省去了资格审查,顺利过户,专业的人要办专业的事,为客户赢得最大利益。如过你也有同样的问题,可以咨询我,问你答疑解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264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3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