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准备离职,书记找我以及副处长谈话。谈话过程中,主要以突然离职、需要提前本单位以及尽快移交手续。其中,单位为安排合适人选与我对接。谈话过程中,现场有四名人员在场(我,副处长,党政办事员、党委书记)。其中党委书记在与我协商过程中以我的辞职行为比喻:你是不是电视剧看多了,电视上那些人都是提着桶装着东西就走了的。你是不是也是想这样呀! 本人以手机录音的形式保存有谈话过程。请问这一行为是否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他人是否违法。

2023.10.13 09: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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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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